云南省 关于将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通知

云人社发〔2009〕248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妇女生育基本医疗需求,根据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州、市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和产前检查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纳入报销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采取定额补贴的办法,由各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补贴标准:顺产600元;难产1000元;剖宫产1500元;多胎生育的在以上基础上增加500元;费用支付不设起付线;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由参保居民自负。

 

三、产前检查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报销,按照各地门诊统筹有关规定执行。

 

四、城镇居民生育医疗服务管理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9-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