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的通知

新劳社险字〔2001〕99号


为切实维护城镇劳动者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使离开转制企业的职工和下岗职出中心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时得到接续(以下统筹"续保"),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续保范围

 

凡是原已同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单位和个人均缴费记录,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本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按国家规定继续缴费的人员,均属于续保范围。主要是指:

 

(一)实行个人缴费之前,原国有企业(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经单位批准办理了停薪留职、辞职等手段的人员;

 

(二)实行个人缴费之后,与企业解除(中止)劳动关系或自动离职人员;

 

(三)因企业改制、破产分流中断缴费后又重新就业的有关人员;

 

(四)失业人员中断缴费后实现再就业人员以及下岗职工出中心后自谋职业的有关人员。

 

二、续保程序

 

(一)续保人员需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编码、缴费凭证(养老保险手册)和营业执照等;

 

2、跨地区办理续保手续的人员,还需提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需认定连续工龄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还需提供个人档案材料。

 

(二)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

 

1、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职工身份及连续的工龄(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证明材料);

 

2、个人缴费情况;

 

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续保后管理办法、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

 

三、续保缴费

 

(一)缴费时间:续保人员可以按月缴费,也可按季、半年缴费,全年一次缴费的,必须于当年7月份缴清。

 

(二)缴费方式:续保人员可以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缴费,也可以通过银行或邮局汇款缴费;社保经办机构还可以定时在人员相对集中的企业(单位)设点收费,也可以委托银行代收。

 

(三)缴费凭证:无论哪种缴费方式,社保经办机构都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续保人员出具正式缴费凭据,并及时准确地做好缴费记录。

 

四、续保服务

 

(一)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再就业服务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对人员比较集中的企业要组织上门服务,专项办理续保手续。

 

(二)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宣传工作,向社会发布公告,督促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及时做好续保缴费工作。

 

(三)社保经办机构应单独为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设立续保窗口、咨询电话,尽量简化手续,做到随到随办。

 

(四)对未建立个人帐户的续保人员,及时补建个人帐户。每年至少向所有续保人员发送一次个人帐户通知单。

 

五、待遇享受及审核

 

(一)续保人员在职人员一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二)续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由其档案管理或托管部门按规定申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无档案管理或托管理部门的,由其缴费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代为申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既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也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照"三个代表"思想的要求,尽快健全制度、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并做出具体安排,把续保工作做细、做实。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