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 常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常劳社医〔200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虞山林场,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江苏常熟招商城,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常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59号),现将《常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常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常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等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已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续。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的100%—300%确定,缴费比例为10%。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和互助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医保经办机构在按月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同步扣缴;互助医疗保险费于每年7月份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缴纳。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于每年7月1日前申报下一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并与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签订年度缴费协议,由医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按月扣缴其应缴医疗保险费。

 

协议年度内未按规定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视作拖欠医疗保险费,协议年度结束后视作中断参保。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自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实施之日起,按规定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除外),未按规定参保或因各种原因中断参保后恢复参保的人员,应以补缴时的缴费基数、按5%的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缴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或中断参保六个月以上恢复参保的,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的六个月内可使用个人帐户就医、购药;正常缴费六个月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互助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拖欠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从拖欠次月起暂停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足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以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条 2000年6月30日之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制作并发放《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证》、《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病历》和《社会保险卡》(以下简称证、病历、IC卡)。灵活就业人员在门诊或住院时,应持证、病历、IC卡就诊并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相关业务链接:

  1.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