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4〕15号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就"医疗补助金"具体操作应用条款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关于失业人员就诊的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失业人员应当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部门指定的医院就诊;确需转诊的应当事先经区县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同意。失业人员如患急病,应就近到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

 

二、关于医疗补助金计算。对失业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凡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费用标准的,由失业保险给予70%的补贴。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4-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