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及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2004〕6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及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的管理,规范服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卡》的管理

 

1.参保人员丢失或损坏《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出具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因损坏补办的还应同时携带损坏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办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应将复印件留存备案。

 

《医疗保险证》丢失、损坏的补办手续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新增参保人员制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补、换《劳动和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证》的时间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

 

3.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卡,证业务收取工本费时,应统一使用《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据》;每次领取新卡、证时,应同时将上次领取卡、证的工本费、专用收费票据及作放心卡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结算和核销。

 

4.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应分别在本系统内打破行政区域界限,任一经办机构均可办理本系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写磁业务。各经办机构办理写磁业务时,应认真查验并登记持卡人(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备案。对无法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经办机构不予办理。

 

5.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应参照青劳社[2002]247号文件规定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卡》的管理服务工作。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每次领取、发放成品卡后,应做出入库及库存数量登记,并设专人管理。成品卡应在领取之日起30日内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30日内没有发放的成品卡应退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依其情节予以处理。

 

6.《特殊人员医疗帐户卡》丢失、损坏或消磁,补办或写磁业务统一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劳动保障卡管理处办理,办理手续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1、4项有关规定。

 

二、关于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的管理

 

1.参保职工因各种原因漏记、错记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需人工调整的,企业单位参保职工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报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由机关事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2.因死亡、导致转移等原因一次性支付医疗个人帐户金的,若因丢失、损坏《劳动和社会保障卡》无时提现,企业单位参保职工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落实相关情况,并书面报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由机关事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管理权限办理。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4-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