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绍兴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具体问题的意见

绍市劳社发〔2007〕17号


越城区人事劳动局,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劳动保障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绍兴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绍政办发〔2007〕1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就具体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申报缴费

 

(一)申报

 

1.参保申请

 

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近期1寸免冠照一张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当年度参保申请。

 

申请人员中有符合免缴条件的,参保申请时还应提供《绍兴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残疾二级及以上原件和复印件。

 

2.资格审查

 

(1)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负责审查申请人参保资格,对其中符合参保条件的申请人,依据其填写的《绍兴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参保人员申报表》办理登记缴费手续,采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收取照片。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缴费类型、法定监护人(家庭主要联系人)基本情况等。

 

(2)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按照规定的格式把申请人基本信息、缴费情况等制成电子文档后,按月到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申报登记。市社保局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报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审核后(比对信息包括:市卫生部门每年提供的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名单、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名单和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名单),生成首次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及个人编号。申报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镇(街道)劳动保障所重新申报。

 

(3)免缴人员证件复印件随表格送市社保局,由市社保局核准确定免缴人员名单。市社保局将核准后免缴人员名单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二)缴费

 

1.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负责收缴本辖区内参保人员医疗保障费。

 

2.镇(街道)劳动保障所于每月底前(遇节假日提前)到市社保局完成当期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及缴费情况的申报工作,市社保局审核后打印《绍兴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缴款单》(以下简称“缴款单”),确定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当期缴费人数、免缴人数及实际应缴金额。

 

3.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凭《缴款单》,在开具《缴款单》当日把所收缴的医疗保障费缴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财政专户。

 

4.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凭银行缴款回单到市财政局开具收款收据,随后凭收款收据(缴款回单)到市社保局确认缴费情况。

 

5.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做好财政专户记帐、对帐工作,确保基金核算准确。

 

6.参保人员下一年度再次参保的,在4月1日至6月30日凭《绍兴市区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手册》、《绍兴市区居民医疗保障卡》(以下简称“医保手册”、“医保 IC卡”)到户籍所在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续保手续。

 

(三)医保关系变更管理

 

医保关系变更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因就业、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办理的医保关系转移变更。

 

1.参保人员进用人单位就业,由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所缴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不再退还。

 

2.参保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所缴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不再退还。

 

3.参保人员转入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其所缴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不再退还。

 

4.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参保人员转入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按规定享受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

 

(四)其他参保事项

 

1.市卫生部门在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度参加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员名单以电子文档格式传给市社保局。

 

2.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应认真做好参保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及时将所收缴的医疗保障费缴入财政专户;同时负责将收缴的不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退还给申请人员,收回《绍兴市区居民医疗保障缴费记录卡》。

 

3.参保对象在规定缴费期过后要求参保,其医疗保障费用必须按全年标准缴纳,医疗保障待遇从缴费次月起的六个月后享受,享受至该参保医保年度末。

 

4.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地址、负责人(联系人)及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时,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应在变更当月携带相关资料到市社保局办理变更手续。

 

5.首次参保人员的《医保手册》、医保IC卡由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向市社保局办理缴费确认手续的1个月后到市社保局领取。

 

6.《医保手册》、医保IC卡遗失的,由参保人员随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市社保局办理挂失和补发手续。

 

二、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

 

(一)参保人员可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择住院就医。

 

(二)参保人员住院时,应将《医保手册》和医保IC卡交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返还。

 

(三)参保人员住院时先由个人交纳医疗保障资金起付标准和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的预付金。出院结算时,属于医疗保障资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接受参保人员住院的次日,通过网上传输通知市社保局进行确认,经市社保局确认后,其住院医疗费用方可列入医疗保障资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出院时,须在住院医疗费用清单上签字和结清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后,方可办理出院手续。

 

(五)参保人员入出院标准、平均住院日标准,以及出院后需巩固治疗的,出院时带药量标准均按照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根据参保人员病情应当出院,经定点医疗机构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发出出院通知之日起,一切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负。

 

(六)参保人员需要转外地就医的,应由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转外地就医意见,经该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同意转院证明后,凭证明和有关材料到市社保局办理核准手续。每次转外地就医只允许选择一家当地医保部门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经市社保局核准的转外就医证明、住院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和住院病历资料,以及《医保手册》和IC卡到市社保局办理结算,转外地就医的自负比例按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七)参保人员因故异地居住的,需事先到市社保局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可选择住地附近两家当地医保部门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并凭按转外就医规定的资料到市社保局办理结算。

 

(八)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晚期或瘫痪需要设立家庭病床的,由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专职医生填写《设立家庭病床申请表》,经该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同意,报市社保局核准。家庭病床每次设立时间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长的,须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特殊病种门诊的,凭市区三级医院出具(盖章)的特殊病种门诊建议书和相关病历证明材料到市社保局办理核准手续。

 

三、其他

 

本意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