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绍兴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具体问题的意见

绍市劳社发〔2007〕18号


越城区人事劳动局、文教局,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劳动保障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绍兴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绍政办发〔2007〕1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就具体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申报缴费

 

(一)申报

 

1.参保申请

 

(1)在册学生儿童参保申请

 

市区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儿童的参保,由参保人员或其法定监护人持参保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近期1寸免冠照一张向所在学校、幼儿园提出当年度参保申请。

 

已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一般不再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如要求参加的,需出具《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以下简称“合作医疗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员中有符合免缴条件的,申请人本人或父母(法定监护人)还应向参保人员所在学校、幼儿园提供《绍兴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残疾二级及以上原件和复印件。

 

(2)未在册学生儿童参保申请

 

市区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且未入学校、幼儿园就读的人员,以及市区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因故在市区外学校、幼儿园就读的人员,参加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的,其申报缴费等手续参照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办理。

 

2.资格审核

 

(1)市区学校、幼儿园根据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负责审查申请人参保资格,采集当年度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居民身份号码、缴费类型、法定监护人基本情况等信息)和收取照片,同时填写《绍兴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参保人员申报表》。

 

(2)学校、幼儿园按照规定的格式把申请人基本信息、缴费情况等制成电子文档后,随带相关资料在缴费期内到市社保局申报登记。市社保局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学校、幼儿园报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审核后(比对信息包括:市卫生部门提供的合作医疗参保名单及上年度未成年人参保人员名单),生成首次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及个人编号。申报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学校、幼儿园重新申报。

 

(3)市社保局将核准后的免缴人员名单及补差人员名单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二)缴费

 

1.学校、幼儿园负责收缴本学校、幼儿园参保人员医疗保障费,并在学校、幼儿园基本账户的往来款中过渡。专用发票(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统一票据)由学校、幼儿园向市社保局领取。

 

2.学校、幼儿园汇总人数、金额后,在缴费期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市社保局完成当期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及缴费情况的申报工作,市社保局审核后打印《绍兴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费缴款单》(以下简称“缴款单”),确定学校、幼儿园当期缴费人数、免缴人数及实际应缴金额。

 

3.学校、幼儿园凭《缴款单》将所收缴的医疗保障费缴入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财政专户,随后凭缴款回单到市社保局确认缴费情况。

 

4.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做好财政专户记帐、对帐工作,确保基金核算准确。

 

(三)医保关系变更管理

 

医保关系变更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因就业、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办理的医保关系转移变更。

 

1.参保人员进用人单位就业,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所缴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费不再退还。

 

2.参保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所缴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费不再退还。

 

3.参保人员转入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按规定享受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其所缴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费不再退还。

 

4.参保人员转入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享受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其所缴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费不再退还。

 

(四)其他参保事项

 

1.市卫生部门在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度参加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员名单以电子文档格式传给市社保局;同时,市社保局在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度参加绍兴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的补差人员名单以电子文档格式传给市卫生部门。

 

2.学校、幼儿园应认真做好参保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及时将所收缴的医疗保障费缴入财政专户;同时负责将收缴的不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费退还给申请人员,收回《绍兴市区居民医疗保障缴费记录卡》。

 

3.参保对象(除《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况外)在规定缴费期过后要求参保,其医疗保障费用必须按全年标准缴纳,医疗保障待遇从缴费次月起的六个月后享受,享受至该参保医保年度末。

 

4.学校、幼儿园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及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时,学校、幼儿园应在变更当月携带相关资料到市社保局办理变更手续。

 

5.首次参保人员的《绍兴市区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手册》、绍兴市区居民医疗保障卡(以下简称“医保手册”、医保IC卡)由学校、幼儿园在向市社保办理缴费确认手续的1个月后到市社保局领取。

 

6.《医保手册》、医保IC卡遗失的,由参保人员(家长或监护人)随带户口簿(户籍证明)到市社保局办理挂失和补发手续。

 

二、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

 

(一)参保人员可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择住院就医。

 

(二)参保人员住院时,应将《医保手册》和医保IC卡交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返还。

 

(三)参保人员住院时,先由个人交纳医疗保障资金起付标准和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的预付金。出院结算时,属于医疗保障资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接受参保人员住院的次日,通过网上传输通知市社保局进行确认,经市社保局确认后,其住院医疗费用方可列入医疗保障资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出院时,须在住院医疗费用清单上签字和结清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后,方可办理出院手续。

 

(五)参保人员入出院标准、平均住院日标准,以及出院后需巩固治疗的,出院时带药量标准均按照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根据参保人员病情应当出院,经定点医疗机构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发出出院通知之日起,一切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负。

 

(六)参保人员需要转外地就医的,应由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转外地就医意见,经该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同意转院证明后,凭证明和有关材料到市社保局办理核准手续。每次转外地就医只允许选择一家当地医保部门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经市社保局核准的转外就医证明、住院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和住院病历资料,以及《医保手册》和医保IC卡到市社保局办理结算,转外地就医的自负比例按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七)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晚期或瘫痪需要设立家庭病床的,由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专职医生填写《设立家庭病床申请表》,经该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同意,报市社保局核准。家庭病床每次设立时间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长的,须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八)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特殊病种门诊的,凭市区三级医院出具(盖章)的特殊病种门诊建议书和相关病历证明材料到市社保局办理核准手续。

 

三、其他

 

本意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绍 兴 市 教 育 局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