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中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葫城居医办字〔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我市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以来,医保政策深入民心,参保缴费人群持续增加,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保障了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为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断引向深入,增强政策吸纳城镇居民参保的积极性,现就广大参保居民和社会各界提出的医疗保险相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界定问题

 

(一)进城务工农民在校就读子女参保问题

 

进城务工农民其子女在城镇各类学校就读期间,可以城镇居民未成年身份参保缴费(当期参加新农合的除外),享受城镇未成年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一旦转回原籍,其医疗保险直接转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属城镇职工参保范畴,该人群应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中,乡镇、街道办的集体“三无”企业退休人员可在个人自愿申请的情况下,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改制企业已转换身份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

 

《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已参加养老保险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不含低保及低保边缘户成员)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应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困难企业离岗人员参保问题

 

经劳动、财政、地税部门确认的困难企业离岗放假人员,在离岗放假期间,享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基本养老保险已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所以,困难企业离岗放假人员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与养老保险同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险。

 

(五)异地在校就读大学生参保问题

 

异地在校就读大学生可凭学籍证明经医保中心核准后在本市参保,缴费执行未成年缴费标准,因病住院,可在就读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学校证明及就医有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二、户籍处理方面问题

 

(六)居民户口挂户

 

参保居民同一户口本中的非直系亲属的挂户人员经核实后,可不以家庭人员身份参保,但属于扩面对象。

 

(七)低保户与低保人

 

社区在参保登记过程中出现了同一低保户人口中有不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因此对低保户登记参保时要按人确定低保身份。

 

三、参保缴费规定方面问题

 

(八)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

 

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可以对参保人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减少逆向参保和基金支出风险,以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险的目标。

 

(九)城镇低保居民参保缴费政策

 

城镇低保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受任何条件限制,其缴费的大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个人缴费部分同其他居民一样,在规定时间内持缴费核定单或医疗保险卡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费。确无缴费能力,不能缴纳个人应缴保险费的低保居民,可以不缴费,但其发生医疗费时,支付比例降低10%。城镇低保居民解除低保身份后不再享受上述待遇。

 

四、医疗及待遇方面问题

 

(十)就医首诊、转院制

 

为合理使用有限的资金,充分利用卫生资源,实现就医跟踪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和首诊就医制度,即参保居民可根据需要自主在城区定点范围内(22家)选定一家就医医院,作为本人就医的首诊医院,一经选定,年度内不变,如对选定的医院不满意,可于下一年度调整。在选定首诊医院期间患有重大或疑难病症可由首诊医院转往上级医院治疗。

 

(十一)在定点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被批准为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的,城镇参保居民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00元。

 

(十二)城镇居民身份参保人转入灵活就业身份接续医保关系的医疗待遇等待期

 

凡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超过医疗待遇等待期,正常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人员,转入城镇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无医疗待遇等待期。参保城镇居民未达到医疗待遇等待期转入城镇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医疗待遇等待期按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处理。

 

(十三) 城镇参保居民身份转换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

 

1、未成年参保居民年满18周岁后,转换身份其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

 

(1)转入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的,原缴费年限每3年折算1年,实际缴费达到或超过15年的,转入缴费年限按10年计算,医疗费支付比例不变。

 

(2)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缴费年限每5年折算1年,实际缴费达到或超过15年的,转入缴费年限按5年计算,医疗费支付比例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3)未成年参保居民转换身份时,实际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按规定年限折算,转入成年居民医疗保险的,医疗费支付比例不变,转入职工医疗保险的,医疗待遇按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2、城镇成年参保居民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

 

(1)原缴费年限每2年折算1年,原缴费年限6年以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医保关系的,医疗费待遇标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2)原缴费年限5年以下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医保关系的,医疗费支付比例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标准执行。

 

3、城镇居民中断缴费2年以上转换身份的,原缴费年限不予计算,医疗保险待遇按新参保人员标准执行。

 

五、低保边缘户财政补助标准

 

(十四)低保边缘户缴费补助

 

低保边缘户参保缴费补助标准如下:

 

1、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52元;

 

2、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25元;

 

3、61周岁以上老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50元。

 

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08-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