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9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障有关数据的通知

杭劳社医〔2008〕348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2007〕42号)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障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数据公布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88元,即:24603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缴费费率)÷12月+3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统筹费)+1元(医疗互助救济金)=188元/月。

 

2、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14元,即:24603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缴费费率)×60%÷12月+3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统筹费)+1元(医疗互助救济金)=114元/月。

 

3、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二、参加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缴费标准:

 

1、老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400元;

 

2、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缴纳150元;

 

3、城镇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缴纳900元;

 

4、孤儿、“三无”人员,以及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三、参加市本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缴费标准:

 

1、农村居民(含农转非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2、城镇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缴纳360元;

 

3、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

 

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每月个人医疗帐户最低划帐基数为1453元。

 

上述有关数据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来源: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