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2013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3〕5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赣及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3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12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调整时间

 

调整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

 

(一)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二)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5元。如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其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213元/月。

 

(三)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一律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四)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30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经费来源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致残人员,2013年调整定期待遇所增加的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致残人员,此次调整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有关要求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文件规定及时进行调整,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3年7月25日


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