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绍兴市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市劳鉴〔2008〕1号


各县(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级各有关部门,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劳动保障处: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绍兴市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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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在人事部门办理人事代理的职工因工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委托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二、组织机构

 

建立绍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全面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处。

 

建立绍兴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有关经办业务。

 

建立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县(市)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组成。

 

三、工作职责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并根据政策法规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聘任医疗卫生专家库的专家,并根据需要进行适时调整。

 

3.对已经医疗技术鉴定后的劳动功能障碍、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确定。

 

4.对各县(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1.承办市区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2.承办市区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3.承办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委托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4、承办市区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延长停工留薪期和旧伤复发的确认。

 

5.承办市区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6.承担有关劳动能力鉴定方面咨询及有关信访处理工作。

 

7.配合做好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等工作。

 

县(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1.组织实施本地区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

 

2.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工作;对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延长停工留薪期、旧伤复发等确认;对工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并在鉴定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3.受本统筹地区人事部门委托,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

 

四、医疗卫生专家库

 

建立绍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根据鉴定需要,

 

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由不同科别、不同专业的专家组成,统一由绍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聘任、发文公布,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被聘任的专家必须按照国家鉴定标准和被鉴定人的伤残、病情,客观、公正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或各县(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时,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同专业的若干专家组成专家。

 

列入专家库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年以上;

 

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3.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五、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动部发〈2002〉8号)执行。

 

六、鉴定程序

 

1.因工受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申报。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要求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负责申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转制协议保留人员由本人档案保管单位负责申报;劳务人事代理人员由代理单位负责申报。

 

上述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同时提交相关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申请人本人的医疗诊治资料等。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不全或不清的,应告知报送单位补充相关资料。经初审后,统一组织申请人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查。

 

3.根据体检复查结果和申报的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医疗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的医疗技术专家,组成医疗技术专家组,统一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并提出医疗鉴定意见。

 

4.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6.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的具体操作程序另行制订操作细则。

 

七、鉴定费用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按规定缴纳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按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八、监督管理

 

1.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送鉴定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取消被鉴定人资格;已作出鉴定结论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议,取消鉴定结论。

 

2.在医疗鉴定过程中,发现医务人员弄虚作假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废除鉴定意见,并通报其所在医院,如系专家库专家,同时解除聘任,并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3.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如有违纪行为,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由所在单位负责处理。

 

4.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或参与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九、其他

 

本办法由绍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二○○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来源: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