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以下简称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研修项目是指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纳入自治区高级研修项目计划,旨在提高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的示范性继续教育研修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高级研修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高级研修项目的年度计划制定发布、宏观指导、组织协调、质量监督、效益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 各主管部门及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高级研修项目的申报推荐、业务指导、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承办单位负责高级研修项目的计划安排、课程设置、教学管理、经费使用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突出重点领域、兼顾地域需求的原则,每年第四季度面向全区征集下一年度高级研修项目选题。

 

第七条 自治区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选题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申报、审核,或择优推荐。

 

第八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结合各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以往项目实施情况,对征集的选题进行遴选,确定年度高级研修项目,制定下发年度高级研修项目计划。

 

第九条 承办单位按照高级研修项目实施要求,形成项目实施方案、宣传方案、招收学员通知、授课专家名单和项目预算表等材料,经主管单位审核后,在项目实施前30日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如遇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须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同意。

 

第十条 高级研修项目应当面向全区招收学员,学员一般应当是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高水平、小规模、重特色的要求,精心设置高级研修项目课程,采取主题报告、专题研讨、学术交流、现场教学、线上线下相结合等多种有效方式开展高级研修项目。

 

第十二条 为保证高级研修项目的水平和质量,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授课教师,一般应当具有正高级职称。鼓励邀请两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高层次人才授课;鼓励邀请区外高水平专家授课。

 

第十三条 高级研修项目开展期间,承办单位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多平台多形式做好宣传工作,不断提高高级研修项目影响力。

 

第十四条 高级研修项目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高级研修项目的总结报告、学员名册、经费决算表、学员满意度测评统计表、影像资料等材料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学员研修期间,应当按照《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13〕8号)要求,严格遵守各项学习培训管理规定,认真研修并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并计入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颁发证书,不计入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第十六条 对办班质量高、效果好、组织规范、管理严格且评估为85分以上的承办单位,在制定下一年度高级研修项目计划时予以优先考虑;对办班质量不高,违反规定且评估为70分以下的承办单位,取消下一年度申报高级研修项目资格。

 

第十七条 高级研修项目应当按照计划当年完成,年度计划内项目一般不得延至下年度举办。承办单位擅自变更研修项目时间、地点、内容的,取消其申报高级研修项目资格。

 

第十八条 高级研修项目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给予一定资助,主要用于支付高级研修项目的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专家交通费等,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自行解决。除往返交通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外,不得向学员收取任何费用。

 

各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财务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培训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对截留、挪用、虚报培训费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追回所拨付的部分或全部经费,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对高级研修项目的组织实施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跟踪问效,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家级高级研修项目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70号)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