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锡市青年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与补贴发放操作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见习经办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56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就业见习业务经办,推动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我市就业见习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放宽就业见习基地申报条件。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方向,生产经营满1年,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在职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均可申报就业见习基地。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较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企业中,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企业,在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方面具有表率作用的,可优先设立为见习基地。

 

二、规范就业见习基地管理。见习基地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见习基地2年内未组织开展就业见习的,可视情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见习单位出现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影响见习工作正常开展,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拒不接受人社部门工作指导或监管等情形之一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且2年内不得认定为见习单位。

 

三、完善就业见习岗位发布。见习基地开发的就业见习岗位应向社会发布,发布的具体事项包括:见习基地的基本情况、见习岗位需求条件、见习岗位需求人数、见习岗位职责、见习地点、见习待遇等基本信息,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见习基地登录“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填报见习岗位发布需求申请,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并说明原因。

 

四、规范就业见习补贴申领。对在就业见习基地参加见习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生活补贴,每月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见习基地,按照其接收并组织上岗的实际人数,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工作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对年度内留岗率在50%以上的见习基地,按留岗人员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一次性留岗补贴。见习基地应在见习人员上岗前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为见习人员单独购买工伤保险。

 

见习基地提出见习补贴申请后,人社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人社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按规定发放就业见习补贴,公示期不少于7天。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7日


来源: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