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关于认真开展全省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部署,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切实提升全省基层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全国工商联办公厅、中国企业联合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6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地要认真贯彻《通知》要求,落实各项具体措施,确保我省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建设行动扎实开展、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调解组织建设的重要性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行动,有利于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工商联、企联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五次会议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对调解组织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加强调解组织建设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提升基层调解组织“抓前端、治未病”的能力。

 

(二)明确目标任务。到2025年底,规模以上企业广泛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行业商(协)会广泛设立商(协)会调解组织,省、市级和有条件的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普遍设立调解中心,争议案件易发高发地区的乡镇(街道)普遍设立实体化的调解中心,调解组织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占案件总量的比重显著提高,更好发挥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全面落实《通知》各项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细化任务分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周密组织部署,确保建设行动扎实推进,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各项任务如期完成,解决好长期制约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突出问题。要积极推动将调解组织建设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目标责任和平安建设考核体系。要加强宣传和舆情引导,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及时宣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满意度。

 

二、把握重点,着力健全完善基层调解组织

 

以开展调解组织建设行动为契机,推动我省形成机构设置科学完备,人员配备精干充足,调解能力显著提升,防范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纠纷风险隐患作用充分发挥的基层调解工作格局。

 

(一)强化基层调解组织。按照《通知》要求夯实工作基础、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模式、提升服务能力,着力提高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及时高效化解劳动争议。健全完善企业调解委员会建设,着力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不断强化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有效保障开展调解工作所需人员、场地、经费。发挥商(协)会熟悉行业特点、具备行业影响力的优势,建立健全商(协)会调解组织。发挥仲裁院专业优势,提升仲裁院调解中心建设水平。

 

(二)打造多层次调解网络。规模以上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劳动者人数较多、易产生争议隐患的企业,可在车间、工段、班组等设立调解小组,形成总部调解委员会抓总、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为基础、调解小组为基本单位的多层次调解工作网络。小微型企业具备条件的可设立调解委员会或联合设立调解委员会,不具备条件的可安排劳动者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员(信息员),参加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

 

(三)建设实体化调解中心。乡镇(街道)调解中心要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主渠道”作用,方便人民群众在“家门口”解决争议纠纷。要以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为重点,采取试点先行的方法,开展实体化的调解中心建设试点,示范引领和推动在各类工业园区等用人单位相对集中、争议案件易发高发地区的乡镇(街道)普遍设立实体化的调解中心。对于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因机构改革发生变化的地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承接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部门的联系,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工作人员配置和硬件保障,做好业务衔接、能力培训、办案指导等工作。

 

(四)强化调解员队伍。着力破解调解员队伍建设这个难点,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充实调解员队伍,配强调解组织领导力量,聘任符合条件的调解员。企业调解委员会要按规定选配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配备调解委员会主任、调解小组组长,聘任符合条件的调解员。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主任、仲裁院调解中心负责人及商(协)会调解组织负责人应分别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仲裁院相关负责人和商(协)会相关负责人担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工商联、企联组织要加大指导力度,督促调解组织及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调解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2号)要求,做好政府购买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工作,配足专职调解员,扩大兼职调解员来源渠道,广泛吸纳社会专业力量参与调解,提升协商调解能力。

 

三、协同配合,不断凝聚调解组织建设工作合力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工商联、企联组织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同,强化人员、经费等保障,形成强化调解组织建设工作合力。

 

(一)落实牵头责任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推进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指导乡镇(街道)调解中心积极争取所在乡镇(街道)的支持,提供专门的调解室和设备设施,保障工作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工商联、企联等仲裁委员会组成部门,为仲裁院调解中心安排调解室、接待室等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保障工作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商联等单位积极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帮助企业全面检视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争议源头预防。工会、工商联、企联组织负责牵头推进企业调解委员会建设,引导企业、行业商(协)会等单位支持和推进企业调解委员会、商(协)会调解组织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工作经费,支持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工商联组织负责推进所属商(协)会调解组织建设。企联组织负责推进企联(企协)多元调解组织建设。

 

(二)发挥调解组织作用。对照《通知》明确的各类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在加强预防、强化协商、做好调解三个方面充分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各类调解组织要主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有效预防劳动争议隐患。要采取多种形式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争议协商和解机制,通过协商和解化解争议。要加大调解力度,帮助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要建立“调解+仲裁”工作模式,对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主动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等法定途径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提升调解工作质效。

 

(三)完善调解工作体系。仲裁院调解中心要发挥专业优势,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对辖区内其他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省、市级仲裁院调解中心及有条件的县级仲裁院调解中心要建成集多元调解、工会维权、法律援助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帮助争议当事人“一站式”化解矛盾纠纷。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指导力度,会同工会、工商联和企联组织建立健全以仲裁院调解中心为指导,以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商(协)会调解组织为支撑,以调解员(信息员)为落点的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及时有效化解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纠纷。

 

(四)促进规范化建设。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要求,督促调解组织建立完善调解员名册制度、调解员激励和约束机制,落实调解员办案补助。加大培训力度,提升调解员政治素养和办案能力。健全完善调裁审衔接制度,提高争议化解质效。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预警信息、报告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要指导调解组织积极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在线调解平台和其他类型“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为当事人提供网上调解服务,方便当事人远程维权。积极做好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支持协商调解“网上办”“掌上办”,逐步实现协商调解智能化。

 

四、序时推进,按照进度完成调解组织建设任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工会、工商联和企联组织研究制定本地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行动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周密组织实施,扎实推进落实。

 

(一)2023年目标任务。到2023年底,各地规模以上企业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的比例不低于50%;行业商(协)会设立商(协)会调解组织的比例不低于30%;所有的市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和40%的县级仲裁院设立调解中心;各市确立1个争议案件易发高发地区作为试点,设立实体化的乡镇(街道)调解中心。

 

(二)2024年目标任务。到2024年底,各地规模以上企业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的比例力争达到70%;行业商(协)会设立商(协)会调解组织的比例力争达到50%;县级仲裁院设立调解中心的比例力争达到60%;各县(区)在争议案件易发高发地区乡镇(街道)至少设立1个实体化的调解中心。

 

(三)2025年目标任务。到2025年底,各地规模以上企业广泛设立调解委员会;行业商(协)会广泛设立商(协)会调解组织;有条件的县级仲裁院普遍设立调解中心,争议案件易发高发地区的乡镇(街道)普遍设立实体化的调解中心。

 

各地制定的行动方案,于11月2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适时调度各地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进度,会同工会、工商联和企联组织跟踪调研督导各地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行动开展情况。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