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市劳发〔2007〕164号


各区、县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体系,保障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市政府《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体系,保障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市政府《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未到达退休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且在具有代理医疗保险业务资格的职业介绍、人才交流机构(以下简称职介机构)实际档案托管或申请登记的下列人员:

1、自由职业者、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包括国有、集体单位的失业人员,到大、中专学校就读的职工,外出从事劳务、留学、进修的职工等)。

3、由职介机构实行劳动、人事代理制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

4、已在我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5、自愿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或续接医疗保险手续,应向职介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见附件),由职介机构代办本人医疗保险具体事务。

 

自由职业者、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包括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等无档案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时,由职介机构协助登记建立医疗保险关系档案后,为其代办医疗保险相关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通过职介机构代征代缴,职介机构应将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缴纳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两种选择模式:基本医疗保险模式和住院医疗保险模式,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模式是指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一般模式:即按我市中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已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为业主缴纳7%,个人缴纳2%)和按8元/月/人的比例缴纳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其中已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业主缴纳80%,个人缴纳20%,下同),设立个人账户,享受《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5〕29号)规定的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医疗保险模式即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已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业主缴纳全部费用)和按8元/月/人的比例缴纳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不设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模式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的相关待遇以及大额医疗补贴保险政策所规定的相应待遇。

 

第五条 按基本医疗保险模式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为:在参保缴费期间,以本人缴费标准为基数,按以下比例计入个人账户:40岁以下的,按2.7%计入;41岁至50岁的,按3.0计入;51岁以上的,按3.6%计入;到达退休年龄并缴满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5%计入(无养老金的,以我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5%计入)。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加医疗保险并缴费在6个月以内的,只享受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待遇;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享受相应参保模式正常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灵活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为按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为1999年底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由职介机构协助新登记建档的灵活就业人员无视同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当月开始计算。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上述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应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费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不得中断缴费。确因经济困难等特殊原因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个人帐户余额可继续使用,但不享受其他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后,在到达退休年龄前,可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用后,中断缴费期间可以连续计算为缴费年限,但不补计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模式的按补缴当期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的比例计算补缴;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模式的按补缴当期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的比例计算补缴。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死亡后,终止本人医疗保险关系,并将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转入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名下。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初次参保应在缴费满6个月后),其就医管理办法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因紧急抢救未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因出差控亲在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介机构按规定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视作参加医疗保险的时间,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但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应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60日内,持失业人员有关证件到职介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续接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自愿继续参加医疗保险,可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选择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两种参保模式之一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参保模式医疗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按正常缴费基数(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

 

第十六条 按住院医疗保险模式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到达退休年龄时,如自愿转参基本医疗保险模式的,需按补缴当期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1%为基数,一次性补缴两种模式相应年份差别的费额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模式待遇。

 

第十七条 在职介机构托管档案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2007年底前可根据自愿原则提出申请,并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或4.9%的比例一次性补缴10年的医疗保险费后建立相应模式的医疗保险,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及的其他事宜,按照《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4日起执行,原《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劳发〔2003〕333号)同时废止



相关业务链接:

  1.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