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关于部分肝功生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项调整的通知

赣医保字〔2023〕39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在昌各省直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反馈江西省医保局肝功生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项调整报告意见的函》(医保价函〔2023〕11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保体外诊断试剂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27号)、《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医保字〔2022〕22号)和《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执行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赣集采办字〔2023〕16号)有关要求,为巩固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成效,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部分肝功生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专项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修订25个肝功生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将“检测试剂”作为项目的“除外内容”;“说明”中增加“单人单次包含检测试剂价格的总和不得超过xx元”。

 

二、明确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此次修订的25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实技耗分离的要求,全部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计费。检测试剂作为项目除外内容,允许医疗机构单独收费。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执行统一的政府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具体详见附件1。

 

三、明确检测试剂价格政策。单独收费的“检测试剂”严格执行“零差率”价格政策,按人份收费,价格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此次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采按“ml”中选的检测试剂,按确定的比例换算成“人份”收费,换算比例具体详见附件2。

 

上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应的体外诊断试剂分类与代码(体外诊断试剂代码前14位编码)范围内的检测试剂,即该项目可单独收费的检测试剂,具体详见附件3。

 

四、明确医保支付配套政策。上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已按规定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以价格为基准,按规定支付;可单独收费的检测试剂(体外诊断试剂代码前14位编码)参照对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医保支付类别,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

 

五、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医保编码规定,对除外收费的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进行标识,包括中选产品和非中选产品。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集采中选产品,按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

 

六、倡导全省其他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检测价格。全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医学检测实验室等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以上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倡导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检测价格。

 

七、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其他要求。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和费用审核,根据“医保体外诊断试剂分类与代码”动态更新本单位所使用医用耗材编码,并及时向医保信息系统上传参保人员所用的完整、有效22位“医保体外诊断试剂分类与代码”,我省医保信息系统在校验编码完整、有效的基础上,采用体外诊断试剂分类与代码(体外诊断试剂代码前14位编码)与参保人员和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省医保局信息部门及时发布国家医保局动态更新的22位“医保体外诊断试剂分类与代码”基础数据,国家医保局动态更新的无效22位“医保体外诊断试剂分类与代码”基础数据自省医保局信息部门发布执行之日起3个月后失效。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9日


附件下载:

  1. 1.部分肝功生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明细表.pdf
  2. 2.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检测试剂换算比例表.pdf
  3. 3.部分肝功生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单独收费体外诊断试剂明细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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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江西省 政策解读《关于部分肝功生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项调整的通知》 [2023-11-30]

来源: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