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 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2024年度十堰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缴存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23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23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十堰市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十堰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倍确定(因次年6月公布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故暂使用2022年数据进行计算),即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183元;缴存基数下限按省政府公布执行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即茅箭区、张湾区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其他县(市)区缴存基数下限为1520元。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限标准,也不得低于下限标准。

 

在堰中央和省管企业、垂管单位在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上限可申请参照武汉市标准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其他单位8%至12%,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必须一致。

 

个人自愿缴存户缴存比例为20%(比照单位缴存方式各10%缴存)。

 

三、办理时间及方式

 

(一)时间安排。2024年1月1日至2月29日。

 

(二)办理方式。各单位自行在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大厅(http://gjj.shiyan.gov.cn)进行填报。

 

四、注意事项

 

(一)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一年度未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足额为其职工缴存的单位,可就差额部分为职工进行补缴。

 

(二)单位应核对单位基本信息、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年度账目,确保单位和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后,再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三)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在办理年审时,有工会的需经由工会审批同意。职工对缴存基数、比例有异议的,需在本年度内向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超期提出异议的中心不予受理,由缴存单位自行处理。

 

(四)各缴存单位在调整基数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及缴存地办事处联系。

 

十堰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0719-12329

微信公众号: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附件下载:

  1. 附件1: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确认表.docx
  2. 附件2:2024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核定表.docx
  3. 附件3.住房公积金核定明细表.xlsx
  4. 附件4: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比例未能达标申请审批表.docx

来源: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2023-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