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 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人才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郑公积金〔2023〕46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办事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郑聚英才计划”加快建设国家人才高地的意见》(郑发〔2023〕19号),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集聚人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现就住房公积金支持人才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社会事业优秀人才、博士。

 

二、支持政策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支持对象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缴存至办理退休手续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支持对象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的,可按照实际支出的租金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1.支持对象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迁出地和迁入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可合并计算。

 

2.支持对象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首套住房时,可按照首次首套双缴存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认定贷款金额。

 

3.支持对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按照工作迁出地或迁入地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还款能力。

 

三、办理条件

 

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和社会事业优秀人才依据人才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名录认证;博士依据学位和学历证书认证。

 

四、其他事项

 

(一)郑州住房公积金各办事机构应为支持对象提供全流程优质服务,并优先办理其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本通知由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涉及的内容,按现行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2日起施行,期间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时,从其规定。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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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