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直属营业部、各县(市、区)办事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以及《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反馈意见和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的整改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建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11月 23日


来源: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202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