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关于公布修订“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赣医保字〔2023〕36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我局印发《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制定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赣医保字〔2020〕11号)。根据《关于反馈江西省医保局拟修订“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报告意见的函》(医保价采函〔2023〕174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公布修订“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共修订3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互联网(远程)影像学会诊”项目停用,可按照“互联网(远程)会诊”的价格政策,作参与会诊的一个独立学科收费。详见附件。

 

二、省外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为“互联网+”医疗服务受邀方按赣医保字〔2020〕11号文件执行,即:邀请方应按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收取费用,结算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等有关规定,及时将修订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发布在主要服务场所或官方网站,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对修订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五、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若国家或我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2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江西省“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一览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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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