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进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17〕293号


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推动自治区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小微企业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化解小微企业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和小微企业特点,现就自治区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并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更好的发挥工伤保险为小微企业经营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自治区行政辖区内的小微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积极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小微企业可先行参加工伤保险,且不得设置其它附加条件。

 

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参照执行。

 

二、简化小微企业参保登记和缴费程序

 

(一)小微企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各地对小微企业应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缴费,不得以“五险”捆绑式参保为条件,拒绝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二)简化小微企业参保登记流程。小微企业可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暂未换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企业,在及时换领社会信用代码证后办理相关登记业务。

 

(三)按照“实名制”方式参保。小微企业的职工以“实名制”方式参加工伤保险,采取动态实名制管理。参保企业按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职工花名册,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时,参保企业应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变更登记手续。

 

(四)实行灵活的登记缴费方式。参保企业按月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率按各统筹地区相关规定执行。

 

鉴于小微企业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等特点,缴费基数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新入职职工合同约定工资为定额。职工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对于难以确定职工月工资总额的,可按不低于上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五)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切实加强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加强与同级工商、民政、安监、住房建设等部门以及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等组织的协调,及时掌握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劳动用工和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引导、动员和监督企业参保登记,依法对发生工伤案件的未参保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各级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机制,创新服务,搞好宣传,以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推进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5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7-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