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调整挂网药品采购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省药品采购中心:

 

为认真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落实信息互联互通 推进挂网药品价格治理的通知》精神,做好《青海省审计厅关于全省医疗保险基金和“三医联动”改革专项审计调查情况的通报》中相关问题整改,进一步加强我省挂网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现将挂网药品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挂网药品价格申报

 

挂网药品价格企业以不高于全国现行最低采购价格进行申报,不再填报全国最低三省采购价,因剂型、规格或包装(装量)等不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需符合药品差比价原则。挂网药品在全国有新的最低价,企业须在30日内在平台更新全国现行最低采购价。

 

二、动态增补挂网

 

挂网药品全面对接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已下发国家医保分类代码的药品实行动态增补挂网(中药配方颗粒不限挂网目录),并动态调整,持续提高网采率,实现“应采尽采”。

 

三、医疗机构平台采购价格

 

医疗机构采购挂网药品不再参照全国最低三省采购价的均价进行议价采购,以不高于平台挂网价进行采购。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14日


来源: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医保局
发布: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