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安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科技发〔2023〕4号


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科技、财政、税务、统计、经信部门,市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市企业高质量发展,广安市科学技术局等五部门联合研究制定了《广安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广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

广安市统计局

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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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川科政〔2022〕9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广安府发〔2021〕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是指企业为增加知识存量以及设计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本办法所指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为实施研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经费支出(不含财政科技投入)。本办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是指市级财政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对企业年度研发投入给予的奖励性后补助。

 

第三条 建立跨部门会审制度。由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税务、统计、经信等部门参与,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牵头制定政策、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发布申报通知、汇总申报材料、拟订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等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等工作。市税务局主要负责提供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并与科技部门联合开展后续管理。市统计局主要负责审核企业研发投入数据报送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局主要负责督促指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和统计工作。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科技、财政、税务、统计、经信部门分别履行上述相应管理职责。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为广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的企业,且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近两年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未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或“环保不良企业”(未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近两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第五条 企业申请研发投入补助,以企业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数据为基础,经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联合开展后续管理审核的金额为补助计算依据。市财政对年度研发投入费用总额超过50万元(含)的企业给予研发投入补助,补助标准为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研发投入费用总额的4%,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3.5%,其他企业不低于3%,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可以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支出情况对补助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同一年度申报研发投入补助的同类型企业享受相同的补助标准。

 

第三章 申报受理程序

 

第六条 发布通知。市科技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公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具体流程等。

 

第七条 组织申报。按申报通知要求,市属企业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补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其他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广安经开区的科技主管部门申请。

 

(一)《广安市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

 

(三)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属于研发投入统计范围内的规模以上企业,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规模以下企业和不属于研发投入统计范围内的规模以上企业,需提供“未向统计部门报送研发活动数据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审核推荐。县(市、区)、广安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统计、税务部门审核相关企业是否符合条件,并与同级财政、统计、税务、经信部门会签后将推荐汇总表报市科技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市属企业的申报材料后,汇总向市科技局推荐。

 

第九条 资质复核。市科技局汇总企业的申报材料后,致函市级有关部门复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市发展改革委复核“企业是否列入失信名单”;市应急局复核“企业近两年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生态环境局复核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是否符合条件;市统计局复核企业是否向统计部门报送了年度研发活动数据;市税务局复核企业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数据,并开展后续管理。

 

第十条 公示。市科技局对企业研发投入拟补助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拟定补助方案。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补助方案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报请市政府审批。补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拨付。县(市、区)、广安经开区财政30日内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统计、经信等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流通报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奖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三条 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将补助经费用于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应严格执行《广安市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市财教〔2022〕407号)等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因更正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导致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相应减少的企业,应在更正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按原渠道退回财政资金。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退回财政资金,企业列入失信名单,惩戒期内不得申请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科技、财政、税务、统计、经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管理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发布:2023-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