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 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

鞍医保发〔2023〕27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省医保局《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辽医保〔2023〕56号)要求,我市对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进行调整(详见附表)。

 

各地要做好价格政策落地实施过程中的跟踪监测,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妥善应对,及时报告市医保局和市卫健委。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5日零时起执行。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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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