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2023年)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总工会 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苏民规〔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决定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70元/人·月提高到800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各市(区)、泰州医药高新区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乡一体化,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特困人员供养与最低生活保障不得重复享受。

 

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制度,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560元/人·月,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280元/人·月,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105元/人·月。

 

三、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

 

全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低保和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其他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和低保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保障标准分别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100%、60%、50%执行;低收入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保障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执行。

 

四、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城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130元/人·月,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110元/人·月。

 

长期护理保险、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五、附则

 

本标准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 2024年6月30日,原享受对象、列支渠道、发放办法等口径均不变。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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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