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关于制定“互联网复诊费”等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正式价格的通知


各州(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省级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关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制定了“互联网复诊费”等医疗服务项目正式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互联网复诊费”等11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的正式价格,公布价格为最高限价,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其中,邀请省外专家开展“互联网会诊”和“互联网病理会诊”服务时,由邀请方医疗机构按照省外专家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或医疗机构制定的价格标准向患者收取费用,分配比例自行协商。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费用清单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或诱导服务消费。

 

三、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8日起执行。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第一批)的通知》(云医保〔2020〕118号)及《关于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的补充通知》(云医保〔2020〕129号)公布的项目和价格停止执行。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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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互联网复诊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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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