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江西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赣人社发〔2015〕11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需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江西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赣人社发〔2015〕11号)等规定,依法为本单位职工和建筑项目的农民工等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时共享项目审批、项目金额、劳动用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事故等信息,及时督促建筑施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含负责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核发施工许可证时,需告知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应依法按单位或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建筑企业(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含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范围。

 

二、提高工伤认定鉴定服务水平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不清楚实际用工主体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对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施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进一步提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效率,对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伤情清楚、证据充分、没有异议的劳动能力鉴定案件,应在30日内做出鉴定结论。

 

三、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的本人工资标准应由建设项目单位在动态实名申报中注明,并提交劳动合同作为依据。如未注明或不能提交劳动合同,难以计算本人工资的,本人工资按照工伤发生时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把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领域,对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力争尽快实现参保全覆盖。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侵害劳动者权益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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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