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将适合门诊使用的新增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保障范围的通知

冀医保办〔2023〕4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将于2024年1月1日落地实施。国家新版目录新增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121种,其中适合门诊使用的97种。按照我省谈判药品单独支付动态管理机制,将其同步纳入单独支付保障范围。具体品种见附件。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河北省新增单独支付药品名单.pdf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