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 关于人才补贴发放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持续创优营商环境,进一步做好人才补贴发放工作,结合补贴发放过程中具体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请人跳过已缴费月份补缴社保的,则该月份不作为已缴费月份计算;两个正常缴费月份之间存在补缴情况,且连续补缴超过11个月的,需提供社保补缴期间的工资表、单位情况说明及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表。

 

二、受工作机制、政策性原因影响造成工作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单位)与社保缴费单位不一致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职工按照2022年《关于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来并工作补助(贴)和本土人才能力素质提升补助发放有关问题的政策解释》第十二条执行。

 

三、2018年1月1日(含)后首次在并参加工作的全职博士后,以出站时间作为毕业时间,参考博士研究生条件申领人才补贴。可获省级财政补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发放。博士后在站期间需按规定缴纳社保。

 

四、2023年1月1日后毕业且符合首次来并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不再提供就业报到证;2023年1月1日前毕业的仍需提供就业报到证,如无法提供就业报到证且学习形式为非全日制,需提供上学期间档案存放学校的证明材料。

 

特别注意:本通知前三条规定均追溯至2018年1月1日,由此造成申领人超过规定的"必须五年内开始申领"限制的,申领时间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5日


来源: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