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充分就业社区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发挥充分就业社区的示范引领作用,把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作为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根据《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分就业社区的认定范围为全省范围内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民政部门备案同意设立的基层社区。

 

第三条 充分就业社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三个层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省级充分就业社区的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的推荐申报,省级充分就业社区的创建命名,定期组织对国家级、省级充分就业社区的复查。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下对辖区内国家级、省级充分就业社区进行日常监管,并负责市级充分就业社区的创建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创建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条件及程序按照人社部统一安排进行。省级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每两年开展一次,按照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建设进度,确定每批次创建数量。市级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数量、条件及程序参照此管理办法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制定。

 

第五条 省级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平台建设方面 1.已被评为市级充分就业社区并报省人社厅备案。2.社区就业服务平台有独立的工作场地,有综合性服务大厅和就业保障服务窗口,并设置醒目的信息公开栏。3.工作环境整洁,配备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基础办公设备,能够开展“一站式”就业服务。4.至少有1-2名大专以上专职从事就业服务工作人员,岗位稳定。5.建立完整规范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工作职责明确。(二)基础工作方面 1.各类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台账齐全统一,数据库建立规范、更新及时。2.各类统计报表上报及时、数据准确,上报数据与基础台账相符,无差错。(三)就业政策落实方面 1.零就业家庭认定后一个月内至少帮助一人实现就业,有劳动意愿的适龄劳动力在半年内得到及时有效就业援助。2.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率不低于95%。3.为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在“大就业”信息系统中做好失业人员跟踪服务记录。登记失业人员再就业率不低于90%。4.及时登记重点群体就业愿望,并帮助其实现就业。(四)开展就业援助方面 1.推荐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有记载。2.为就业困难人员每月至少提供1次就业援助,并在“大就业”信息系统中做好“一对一援助记录” 3.充分运用“大就业”信息系统做好登记失业人员信息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五)群众评价方面 1.工作人员业务熟练、程序规范、主动热情、耐心细致、服务周到,群众满意度高。2.社区和谐,无重大劳动纠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连续三年无有效投诉。

 

第六条 创建省级充分就业社区考核评审实行百分制,依据《甘肃省省级充分就业社区认定量化评分表》,综合得分90分以上,可评为省级充分就业社区。

 

第七条 省级充分就业社区创建认定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具体负责实施。在创建年度,按照本办法要求,确定具体创建数量和名额分配计划后向各市(州)下发通知开展创建工作。

 

第八条 省级充分就业社区创建认定程序:(一)社区申报。由各市(州)认定的市级充分就业社区对照省级充分就业社区认定标准,向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二)初审推荐。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照《甘肃省省级充分就业社区认定量化评分表》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打分和实地考察,对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且实地考察通过的社区提交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三)评定上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各县(区)推荐对象进行达标综合评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配名额,确定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后无异议的,提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四)审核认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省级充分就业社区的标准条件,对各市(州)推荐对象经考察审核、实地考评等程序,确定拟认定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后无异议的进行认定。认定后授予“省级充分就业社区”标牌,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三章 管理及退出机制

 

第九条 省级、市级充分就业社区实行动态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厅每年组织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省级、市级充分就业社区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经审核后取消资格。

 

第十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省级充分就业社区的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充分就业社区的创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复查评估。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下对辖区内省级充分就业社区进行日常监管。市级充分就业社区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民政部门要求撤销、合并和更名的省级充分就业社区,应在撤销、合并和更名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备。撤销的,直接退出省级充分就业社区。合并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合并后的社区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省级充分就业社区,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出。更名的,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以新名称继续保留充分就业社区称号。

 

第四章 经费管理及使用

 

第十二条 按照《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每年每个给予3万元补助资金;省级充分就业社区(含历年认定的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每年每个给予2万元补助资金;市级充分就业社区每年每个给予1万元补助资金。同时被认定为不同层级充分就业社区的,按最高层级标准进行补助,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充分就业社区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为:(一)就业创业政策宣传费用支出。包括广告费、资料印制、牌匾制作、集中宣传场地租赁等费用支出。(二)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专项活动支出。包括举办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费用支出。(三)创业活动费用支出。包括举办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创业典型宣传等促进创业、营造创业氛围方面的费用支出。(四)就业创业工作信息网络建设费用支出。包括购置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及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运营维护等支出,本项支出不超过省级补助该社区资金的20%。(五)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和调查统计支出。补助资金严格按照《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严禁用于以上使用范围以外的项目。

 

第十四条 享受补助资金的社区每年12月20日前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县(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州)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对使用不规范、使用不充分、使用效果不好的予以收回,不再给予补助,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把用好用足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就业创业相关政策作为创建和管理充分就业社区的重要保障,帮助社区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好促进就业创业的相关扶持政策,确保社区内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都能得到政策扶持。

 

第十六条 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重在实效,防止创建流于形式,防止瞒报失业人员、虚报就业人员等现象,坚决杜绝各种虚报浮夸行为。凡在创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市(州)如开展市级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可自行参照本办法制定创建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