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发布我区200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6〕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原中央驻疆统筹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有关规定,现将200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的20%加上当年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确定,但一般不超过银行记账利率2个百分点。200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为2.25%。2005年全区在岗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为15558元(1297元/月),增长率为7.4%。结合2006年我区统筹年度的调整,200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确定为3.73%,其中:2005年3月31日以前的储存额计全息,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储存额计半息,即1.865%。

 

根据测算2005年全区地方国有农牧场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9元/月。

 

二、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尽快按照此记账利率,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利息计算的结算工作,并对2006年1月1日以后新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照《关于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5〕101号)精神调整到位。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