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关于规范手术机械臂辅助操作系统医疗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晋医保函〔2023〕23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医保中心,省直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手术机械臂辅助操作系统的使用和医疗服务价格行为,鼓励创新通用技术的临床应用,充分发挥降本增效提质的积极作用,引导医疗机构合理应用手术机械臂技术,确保医疗服务和价格质价相符。按照中央深改委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精神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规范,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医疗事业发展规律为遵循,坚持公立医疗机构公益属性,坚持技术劳务价值的主体地位,现就手术机械臂辅助操作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设备使用范围和医疗服务规范。医疗机构应按照设备注册证适用范围和临床手术使用指征,合理使用手术机械臂辅助操作系统,不得超范围和过度使用。

 

二、明确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一)本通知所称“手术机械臂”包括各类冠以类似名义的辅助操作设备、平台、系统或工具。

 

(二)医疗机构使用“手术机械臂”辅助骨科、头颈外科、胸外科、心外科、普外科、泌尿外科、血管外科、妇科手术操作,统一作为手术价格项目的“加收项”进行收费,按照手术项目的基准价格进行一定比例加收,加收标准包含导航定位工具包(包括但不限于基座、跟踪器、连接器、标定器、引导管、套筒、固定器等)以及“手术机械臂”使用过程中消耗的其他耗材费用。根据“手术机械臂”实际发挥的功能,实行分类加收。

 

1.手术机械臂辅助操作系统只发挥手术规划功能的,包括但不限于应用人工智能、增强现实、混合现实、全息影像、裸眼3D等各类数字化、可视化或智能化的创新通用技术,辅助进行手术规划、术前模拟等,辅助操作价值在手术价格中体现,不另立项收费。

 

2.手术机械臂辅助操作系统只具备和发挥导航定位功能的,每例手术加收40%,核心术式价格在每例5000元以上的,加收标准按每次2000元封顶。

 

3.手术机械臂辅助操作系统属于“采用机械臂技术的辅助手术设备和辅助手术系统”(简称RA设备/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达芬奇手术机械臂”等手术器械控制系统),按照对应开展的手术项目加收。

 

(1)手术机械臂辅助操作系统在医务人员支配下仅完成或参与完成实现手术目标的部分核心操作步骤(含远程手术操作)的,加收80%。

 

(2)手术机械臂辅助操作系统在医务人员支配下完成或参与完成实现手术目标的全部核心操作步骤(含远程手术操作)的,加收300%。

 

4.上述加收情形同时发生的,按加收比例最高的情形收费,不得相互叠加收费。

 

(三)手术机械臂辅助操作系统加收费用暂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根据医疗服务项目保障需求、基金收支情况和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程序进行调整。

 

三、加强监测监管,维护患者权益。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手术机械臂辅助操作系统使用情况监测,重点关注设备使用和价格政策的匹配情况,防止出现套高等违规价格行为。医疗机构应在术前履行告知义务,由患者自愿选择使用,严禁擅自提高价格标准、分解项目或强制服务并收费,切实规范价格行为。

 

四、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通过集中采购等多种方式降低物耗成本,将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纳入动态调整范围,持续降低偏高价格。

 

五、本通知自自2023年4月18日起执行,此前相关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2日


附件下载:

  1. 规范“手术机械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

来源: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