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事项经办的通知


市直各参保企业: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性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2020〕5号)、《湖北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19〕30号)和省劳动就业管理局《疫情防控期间稳岗返还操作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市直从2020年2月16日起开展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返还对象及标准

 

1、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严重违法失信和欠费企业除外),直接由人社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按其2019 年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

 

2、对参保职工500人以上且不减员或减员率低于5.5% 的企业(严重违法失信和欠费企业除外)和2019年确定的受贸易摩擦影响的外贸企业,经企业申报,有关部门确认,由人社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分别按其2019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和60%予以返还。对其中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按6个月人均失业保险金与参保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3、对已返还50%失业保险费的企业中不减员或减员率低于5.5%以及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相关标准补足失业保险费返还额。

 

二、办理方式

 

疫情期间,推行业务不见面办理。

 

1、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在咸宁市失业保险QQ群(群号:425777890)中上报企业名称、开户行和银行帐号即可。

 

2、对参保职工500人以上的企业,登录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服务大厅 (https://111.179.38.18:9090/xnwssb/login.jsp)—点击公共就业选择全部功能失业保险网上申报—进入稳岗补贴页面按照提示填写所需信息—提交即可完成申请事项。

 

联系人:市劳动就业局失业保险科 杨莉、郑茜

联系电话:8235359;13971826139、18607241277

 

咸宁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2020年2月16日


来源: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