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2022年)

咸公积金发〔2022〕4号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营业部)、中心各部门:

 

经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双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但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

 

二、职工同一套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先提取后贷款业务,取消原“提取额度和贷款额度之和不高于贷款额度上限”的规定,但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

 

三、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余额提取时,可同时申请一次性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账户保留百元位),但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

 

四、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取消原规定的在本市补缴6个月住房公积金的限制条件。

 

五、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获取“楚才卡”A卡、B卡的高层次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购买首套住房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分别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3倍、2倍执行,但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对通过“大学生引进计划”招引的人才,继续按照《“大学生引进计划”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执行,其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1.5倍执行,但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

 

六、对政策范围内生育二孩或三孩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本市内首次购买自住住房或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额度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1.5倍执行,但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职工生育二孩或三孩后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执行放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再执行上浮10%的规定。

 

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原住房因棚改等原因被征收而实行货币化补偿或实物还建的职工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公积金时,根据现行政策,按实际购房合同总价核定,不再执行按差价核定的标准。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的,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即可办理。

 

九、职工(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购房而租房居住的,在房屋租赁期内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其提取最高额度由10000元/年提高至15000元/年。

 

十、需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可在贷款正常偿还6个月后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业务,首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以后每满6个月可提取一次。

 

十一、取消职工(家庭)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十二、中央、省驻咸单位在执行基数调整标准时,经上级单位批复后可参照武汉市标准执行。

 

十三、异地缴存职工因工作调动到我市入职后,凭在我市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即可申请将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我市,取消原设定的缴存职工在咸宁须缴存满6个月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限制条件。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3日起实施。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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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2022-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