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核准部分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五市医疗保障局,各三甲医院:

 

为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促进创新技术在临床推广应用,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和《自治区医保局关于修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医保发〔2022〕121号)要求,经实地调研、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等环节,决定核准7项新开展项目试行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核准的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详见附件)中的项目价格适用范围为各三甲公立医院。核准价格为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费用清单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或诱导服务消费。

 

三、自治区和各地市医保局将定期对价格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若国家及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内,原申报医院在对项目实施跟踪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提交转归申请。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4日

 

附件: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及试行价格表


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