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苏人社规〔2023〕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江苏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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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秩序,引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推进劳务派遣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劳务派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评价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获得行政许可机关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人社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务派遣单位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会同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制定信用评价标准、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措施等,并对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对本级行政许可机关审批或获得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证明的劳务派遣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结合劳务派遣的特点,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全省统一的标准、程序,推动劳务派遣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章 信用评价分级及标准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按照《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规范》(DB32/T 4420-2022)(附件1)进行评分与分级。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分为AAA级(信用状况优秀)、AA级(信用状况良好)、A级(信用状况较好)、B级(信用状况一般)、C级(信用状况较差)五个等级。得分小于60分的,评定为C级;得分大于或等于60分且小于90分的,评定为B级;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且小于110分的,评定为A级;得分大于或等于110分且小于120分的,评定为AA级;得分大于或等于120分的,评定为AAA级。

 

第三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由人社部门结合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核验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反映的信息内容为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产生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新的信用等级认定与公布后,原信用等级自动失效。

 

第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评。劳务派遣单位在每年的年度经营情况核验时,应当一并提交《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自评表》(附件2)及相关自评材料,进行自我评价,并对所填报信息及提供的自评材料真实有效性进行承诺。

 

(二)审核。人社部门对照评价标准,对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状况进行审核评价。对申报材料存疑的,可根据需要函询或前往劳务派遣单位,对申报材料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三)公示。经审核后,人社部门将拟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的年度信用等级、陈述申辩途径等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布。经公示后,由人社部门将确定的信用等级结果按规定通过全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同时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发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信息。

 

第四章 公示期间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 拟评定的信用等级公示期内,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价的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社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经核实,确需改变拟确定等级的,重新公示;不改变的,不再另行公示。任何企业或个人均有权向人社部门举报劳务派遣单位弄虚作假等行为,但恶意举报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社部门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不得向被评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被评价单位对人社部门不改变拟确定信用等级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人社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人社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进行复核并作出处理,复核结果为最终评定结果。

 

经复核,确需改变拟确定等级的,作出评价的人社部门应当及时修正,并通过原发布渠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异议不成立的,不再另行公示。

 

第五章 信用等级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对获得AAA级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人社部门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等事项中降低比例、频次;

 

(二)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三)优先预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门指导服务,可免费获取劳动关系诊断服务;

 

(四)信用评级结果列为诚实守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人依法查询应用;

 

(五)无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提请稽核,且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调整无异常情况下,免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核;

 

(六)优先推荐评先评优资格,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七)向长三角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报其信用等级,共享信用激励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对获得AA级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人社部门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等事项中降低比例、频次;

 

(二)在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三)可预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门指导服务;

 

(四)信用评级结果列为诚实守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人依法查询应用;

 

(五)无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提请稽核,且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调整无异常情况下,免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核;

 

(六)优先列为有关培育试点对象,优先培育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七)向长三角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报其信用等级,共享信用激励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对获得A级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部门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等事项中适当降低比例、频次;

 

(二)在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三)可获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服务;

 

(四)信用评级结果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人依法查询应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被评为C级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信用评价部门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和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察对象;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对其采取承诺制审批等便利化措施的范围;

 

(三)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四)对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信用江苏等官方网站发布,向长三角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用工单位通报其信用等级并发放用工风险提示函,实施信用联合监管;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定、记录、归集、管理本级产生的信用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建立劳务派遣单位信用档案,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和分析。

 

第十八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劳务派遣单位相关信用信息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评定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由所在地人社部门跟踪管理、抽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隐瞒失信记录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一经核实,其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C级,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有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施行前,各地已出台的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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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