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障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企十二项措施》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办好医保民生实事,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进一步优化医保领域营商环境,推动全省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企十二项措施》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便民利企服务是推动主题教育落实落地的重要举措,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关切,全面落实“免申即享”、“两城一家”等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优化医保经办流程、简化手续、精简材料、创新服务模式,切实解决医保服务的堵点和难点问题,确保8月底前在便民利企服务上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为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贡献医保力量。

 

二、强化督导落实

 

各市要加强对落实医保服务便民措施的指导,建立落实医保便民利企措施考核机制,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开展满意度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各项医保服务便民利企措施落地、落实、落细,将主题教育成果转化为办好医保民生实事的工作成效。

 

三、广泛宣传推广

 

各市要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做好医保服务便民利企措施的宣传,提高社会关注度和公众知晓率。要认真梳理成效显著的医保服务便民利企措施,及时总结医保服务便民利企的典型案例和有特色、有亮点工作,大力推广医保服务便民利企服务的有效做法,积极探索医保创新服务,让便民服务利企措施惠及更多参保人员和企(事)业单位。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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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医疗保障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企十二项措施

 

第一项实施医保经办服务窗口“综合柜员制”,窗口前台不分险种、不分事项、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后台分办联办快办,让群众进一扇门、取一个号、在一窗办理。

 

第二项参保人员可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微信小程序或地方医保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缴费记录、医保目录等信息查询;依托医保服务平台“个人网厅”“单位网厅”等网上办理途径,实现参保登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医保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跨省通办”。

 

第三项聚焦高频热点事项,编制全省医保经办服务《办事不找关系指南》,参保人员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查阅具体事项办理路径、流程等,实现参保人员办事不找关系。

 

第四项实现医保电子凭证在就医购药全流程应用,参保人员不需持实体卡,凭医保电子凭证二维码就可以就医购药。

 

第五项全省统一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资格认定标准,简化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材料,将门诊慢特病初审认定工作下沉至定点医疗机构,实现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只进“一扇门”,只跑“一次路”。

 

第六项2023年8月1日前,实现省内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就医地申请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时结果互认;10月1日前,全面开通40个病种的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和往返报销费用的负担。

 

第七项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地就医的,按参保地本地医保待遇直接结算相关费用;参保人员住院前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待遇标准直接结算;在出院结算前完成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按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待遇标准直接结算;出院自费结算的,可在参保地经办机构补充办理“临时就医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后,按参保地规定进行手工报销。

 

第八项异地急诊抢救人员,经由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认定符合急诊标准的视同已备案,允许参保人员按参保地异地急诊抢救相关待遇标准直接结算相关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第九项我省参保大学生在全国范围内异地就医无需备案,享受参保地本地待遇标准直接结算服务。

 

第十项我省参保女职工在省内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时,无需申请备案,享受参保地本地待遇标准直接结算服务;在外省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时,无需备案,可按参保地本地待遇标准手工报销。

 

第十一项优化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户籍地与参保地分属两个城市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办理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并按规定享受参保地、户籍地双向同等待遇直接结算服务。

 

第十二项省医保局建立企业及社会组织公开接待日制度,面向医疗、医保、医药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每月确定一天为公开接待日,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进一步畅通医保部门与相关企业、组织的沟通交流及信息共享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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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