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 关于明确既有住宅安装电梯和集中供暖设施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试行)


根据《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六盘水公积金管委会通字〔2021〕6号)《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支持异地缴存人和多子女家庭住房消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通字〔2023〕1号),本市缴存职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集中供暖设施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为进一步推进“服务便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提取证明材料明确如下。

 

一、办理要件

 

(一)已列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既有住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办理提取业务。

 

1.项目改造部门出具的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含费用分摊方案)(原件或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2.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或集中供暖设施安装验收报告(原件或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或安置协议等住房权属登记证明(原件);

 

4.项目改造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出具的加装电梯或集中供暖设施发票(或收据);

 

原则上交款发票(或收据)应为职工家庭单独开具,未单独开具的,提交加装电梯或集中供暖设施统一发票(或收据),并附项目改造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出具的各户实缴明细书面证明(加盖公章)。

 

5.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职工个人存款账户(卡、折)原件(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需与六盘水市公积金中心合作并开通相关业务)。

 

(二)未列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既有住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办理提取业务。

 

1.加装电梯或集中供暖设施施工合同(协议);

 

2.加装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或集中供暖设施安装验收报告(原件或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3.施工单位出具的加装电梯或集中供暖设施发票(或收据);

 

原则上交款发票(或收据)应为职工家庭单独开具,未单独开具的,提交加装电梯或集中供暖设施统一发票(或收据)。房开企业或业主代表代收代缴的,可由房开企业或业主代表出具职工家庭实缴金额的书面说明。

 

4.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或安置协议等住房权属登记证明(原件);

 

5.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职工个人存款账户(卡、折)原件(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需与六盘水市公积金中心合作并开通相关业务)。

 

(三)其他

 

1.既有住宅存在多个权利人的,应当同时提供权利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2.提取申请人是既有住宅权利人配偶但不是权利人的,应当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调查核实。各管理部办理既有住宅安装电梯和集中供暖设施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暂按以下方式进行实地调查:

 

1.职工个人申请办理的,在业务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开展项目实地调查,采集现场照片。

 

2.项目改造管理部门、施工单位、房开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统一联系办理的,在办理业务前开展项目实地调查并采集现场照片。

 

3.实地调查要求至少2人以上,调查人应当在现场照片打印件上说明调查情况并签字确认,并将打印件扫描(补录)到附件信息中。

 

(二)强化宣传解释。各管理部在开展宣传或接受咨询时,应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详细说明办理相关业务需要提交的资料和注意事项。如:收款账户开户银行要求及银行账户种类(Ⅰ类银行账户)等需要注意的资料细节。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