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 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各缴存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减轻职工购房资金压力,结合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前期资金(首付款或全款)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购房职工”)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一)办理条件
1.房开企业已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2.房开企业向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承诺书》(附件1)。
(二)办理流程
1.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房开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
2.购房职工提交与房开企业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身份证件原件、婚姻状况材料原件,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现场填写并提交《住房公积金购新建商品住房提取委托书》(附件2)。
3.市公积金中心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登记,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附件3)。
4.购房职工在2个工作日内,凭《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与房开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5.房开企业凭购房职工的《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支付承诺书》(附件4)、《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提取资金转入房开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购买现售商品房的提取资金转入房开企业收款账户。
6.房开企业应在住房公积金划转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并将备案合同、登记备案表提交市公积金中心扫描录入业务系统。
二、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前期资金(首付款或全款)
购买六盘水市存量住房(二手房)的购房职工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款。按以下流程办理:
1.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卖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2.买卖双方携带《存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件原件、婚姻状况材料原件、卖方收款银行卡及《住房公积金购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提取委托书》(附件5),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市公积金中心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并打印《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
4.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后,卖方凭《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身份证明原件、《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售房发票,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5.市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账手续,并且将提取的资金转入《住房公积金购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提取委托书》中约定的卖方收款账户。
三、相关要求
(一)购房职工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购房职工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余额应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二)《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开出后10个工作日内房开企业或售房人未办理提取资金支付手续的,原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自动撤销。
(三)若购房职工与房开企业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购房职工可凭解除认购协议材料和《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四)若买卖双方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职工可凭已解除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五)若发生退房行为,房开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市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市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因退房产生的违约金,由房开企业及购房职工自行协商解决。
(六)市公积金中心与住建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建立购房信息协查机制,对发现的违规提取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 1.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承诺书.docx
- 2.住房公积金购新建商品住房提取委托书.docx
- 3.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docx
- 4.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支付承诺书.docx
- 5.住房公积金购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提取委托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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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