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2023年)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政策,大力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促进泸州“新时代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发展,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调整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合理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取消“还贷提取”查房
为切实支持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取消偿还购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限制条件,即职工“还贷提取”不再查房。但该政策执行前职工因超出住房套数限制未能提取公积金的不予追溯补提。
(二)调整本市租住商品房提取额度
本市无自有住房租住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上限金额,由原标准每人每月8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00元。二孩及以上职工家庭每人每月1000元。
二、合理调整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
(一)实行首套房二套房同等最高贷款额度
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普通自住房(缴存职工配偶为军人的视同双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二)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所购住房为新建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所购住房为再交易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性普通自住房,所购住房为新建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所购住房为再交易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三)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1.首套房标准。缴存职工家庭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且无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二套房标准。缴存职工家庭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无未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但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四)合作项目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条件
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相应楼栋现场施工形象进度达到1/3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房龄
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再交易房(二手房)贷款的,所购住房房龄不超过20年,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40年,且贷款年限不超过所购住房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六)灵活启停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制度
公积金中心应根据资金流动性、受理贷款未发放数量及房地市场行情等研判情况,灵活启停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制度。当个贷率高于或低于85%时,予以重点关注,跟踪监测,制定预案,适时启停贷款发放轮候制度,以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发生。
三、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特此通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3日
来源: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