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 关于做好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10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15〕1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2年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为12%,下限为5%,单位和个人应同比例缴存。新开户企业及其它缴存单位可在5%—12%之间自主确定申报缴存比例。

 

二、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申报核定一次。年初申报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暂按2021年缴存基数标准执行。

 

三、规范缴存行为管理

 

(一)各缴存单位应于当年3月前申报核定缴存基数,并及时代扣(收)代缴所在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确保职工个人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先申报后缴存的规定,按核定的金额划转缴存资金。

 

(二)严格执行“控高保低”的缴存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也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5873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2022年度新标准公布后,缴存单位可根据新标准清算缴存额。

 

(三)财政拨款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辖区财政预算缴存。市区财政拨款单位先按照上一年度基本工资、津贴两项之和按月申报并缴存,待年度绩效考核奖确定后,一次性补缴年度绩效考核奖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部分。

 

(四)当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出现工作调动,新参加人员等变更情况时,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确保职工正常开设职工缴存账户。

 

四、工作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申报工作,并将代扣代收的公积金个人部分按时缴入公积金中心账户,因单位不及时缴存造成未连续缴存而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由相关单位承担责任。

 

(二)各缴存单位应对本单位缴存职工个人相关信息和缴存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各单位经办人员须认真核对职工个人账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婚姻状况等信息。

 

五、报表下载

 

相关单位可以前往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网址:http://gjj.guang-an.gov.cn/)“资料下载”专区下载并填报《2022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汇总报批表》。

 

六、缴存年度

 

本年度缴存起止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2月7日


来源: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