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玉市金管委〔2020〕8号


玉林市辖区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灵活缴存人: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收益群体,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的重要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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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推进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及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等要求,不断完善玉林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推进支持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玉林市辖区灵活就业居住的各类人员(含中国公民、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同胞、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参加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人统称灵活缴存人,可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实行积分制管理。

 

第三条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缴 存

 

第四条 灵活缴存人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卡通过公积金中心线上、线下渠道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同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协议。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缴存基数是指灵活缴存人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实际收入,月平均实际收入以当年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测算点,低于或等于当年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由本人自主申报;高于当年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参考个人所得税收入纳税申报明细。缴存比例统一为24%。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计算公式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24%。

 

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必须在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缴存上下限之间。缴存基数原则上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一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 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分类管理:

 

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简称“缴存账户”)是指记载和反映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计息及结余等资金情况的明细账户。缴存账户所绑定的Ⅰ类银行卡即为缴存卡。缴存卡绑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且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将缴存卡作为还款卡。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向公积金中心申请。

 

缴存账户的具体分类:

 

(一)正常账户: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账户。

 

(二)封存账户: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账户或从单位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份起6个月内(含6个月)建立的灵活缴存人账户。封存账户的启封须从欠缴之月起恢复缴存,可计算连续正常缴存时间。

 

(三)停缴账户: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账户或从单位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份起满6个月自动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账户。

 

第七条 灵活缴存人和单位职工身份转换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

 

(一)灵活缴存人转换为单位职工时的账户管理:

 

属正常账户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属封存账户的,办理转移手续前无欠缴行为的,连续计算缴存时间;如存在欠缴行为的,从单位为其办理开户时起计算缴存时间。

 

属停缴账户的,只能办理转移手续,不计算缴存时间。

 

(二)单位职工转换为灵活缴存人时,缴存账户按灵活缴存人缴存账户分类管理。

 

第八条 灵活缴存人缴存账户的销户:

 

凡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的,须结清贷款后,才能办理销户手续。

 

(一)属正常账户满二十四个月以上的,可自行办理销户手续。

 

(二)属停缴账户且未转换为单位职工的,须办理销户手续。

 

(三)已办理销户手续的,自销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再次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九条 灵活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计息。连续二十四个月未提取或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销户提取时可给予利息额10%的利息补贴。

 

第三章 积 分

 

第十条 灵活缴存人管理实行积分制。积分是反映缴存情况、测算贷款额度、平衡贷款规模及个人信用、社会贡献等因素的综合体现。积分等于基础分加加分,积分规则如下:

 

积分=基础分+加分

 

(一)基础分:灵活缴存人或单位职工转为灵活缴存人的,属正常账户的,基础分按月计算,每月积基础分1分。属封存账户的,从欠缴月份起每月扣基础分1分,恢复缴存后基础分从补缴月份补计,基础分恢复连续计算,每月积基础分1分。

 

(二)加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属首套住房的加2分;正常账户余额每满一万元加1分,不足万元部分不计分,如发生提取则按提取后的余额积分;正常账户连续缴存满二十四个月加1分,满二十四个月后每增加十二个月加1分;退役军人、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脱贫攻坚带头人、烈士遗属(仅指烈士配偶、父母、子女)等突出贡献的个人缴存账户积分加5分。

 

(三)积分清零:灵活缴存人或单位职工转为灵活缴存人的,属停缴账户或办理销户手续的,积分清零;以虚假材料转为单位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或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积分清零。

 

第四章 提 取

 

第十一条 灵活缴存人符合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贷 款

 

第十二条 灵活缴存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十二个月后,符合玉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作为主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年限、单笔最高额度、住房套数认定和贷款偿还能力等贷款条件与玉林市单位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条件一致。

 

第十四条 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于灵活缴存人缴存账户余额乘以积分。

 

灵活缴存人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缴存账户余额×积分。

 

(一)具体额度根据灵活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资信程度、还款能力、借款人购房的价格(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造价或评估价)、贷款的月还款额等综合审核确定。

 

(二)贷款的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缴存额,夫妻双方及共同借款人正常缴存的,月缴存额可合并计算。

 

(三)灵活缴存人贷款额度夫妻双方及共同借款人缴存账户正常的可合并计算。配偶及共同借款人是单位职工的,按单位职工的贷款额度公式计算;配偶及共同借款人是灵活缴存人的,按灵活缴存人的贷款额度公式计算。

 

第十五条 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后管理:

 

(一)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后管理参照《玉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后管理办法》执行。

 

(二)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主借款人的缴存账户余额须留存十二个月的月缴存额。

 

(三)灵活缴存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必须作为还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按月直对冲业务,在贷款结清前不得解除。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贷款发放后身份转换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1.灵活缴存人为主借款人转换成单位职工身份时,按玉林市现行单位职工管理,继续采用按月直对冲还款。

 

2.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离职职工,从单位停止缴存月份起未再进入单位就业的,账户自动转为封存账户,必须转入灵活缴存人管理,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月还款额。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灵活缴存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或提前收回贷款:

 

(一)公积金中心有权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的情形:

 

1.缴存账户属停缴账户的。

 

2. 贷款期限内累计六个月(含)以上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3.灵活缴存人虚假转成单位缴存的。

 

4.借款人及其配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

 

(二)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

 

1. 缴存账户属停缴账户的且不按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款的。

 

2. 贷款期限内出现连续三个月(含)以上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3. 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4.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5.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6.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7.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公积金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8.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受托金融机构、公积金中心利益的。

 

9.受委托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10.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的。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灵活缴存人提供虚假资料,骗提或骗贷的,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实行惩戒,并将虚假行为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积分清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2018年6月28日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玉林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玉市金管委〔20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1. 附件 1  《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
  2. 附件2  灵活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举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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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