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十堰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相关规定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办事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中心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缴存、提取业务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办理条件

 

取消“灵活就业人员设立账户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限制。

 

调整后的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申请资料:本人身份证、一类银行卡(此卡将作为贷款后的还款银行卡)、《十堰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登记)表》。

 

二、调整购房提取业务办理条件

 

调整前的购房提取时限:期房凭《增值税发票》办理提取,申请提取有效期为发票日期满1个月后至12个月内;现房及二手房凭《不动产权证》办理提取,申请提取有效期为不动产权证日期满6个月后至12个月内。

 

调整后的购房提取时限:购房提取有效期为一年,期房以《增值税发票》日期为准,现房或二手房以《不动产权证》日期为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2月20日


来源: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202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