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 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潭人社发〔2017〕4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6]29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13]24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16]83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潭政办发[2016]100号)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一)住院首次自负段: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调整为2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由500元调整为400元,二级医院由700元调整为600元,三级专科医院由700元调整为1000元;三级医院由900元调整为12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住院自负段按本次住院医院首次住院自负段的50%计算。

 

(二)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外地就医住院人员(危急重症患者抢救除外),其外地定点医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审核后由个人先自负20%,余下部分按原政策执行。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一)住院起付标准:三级专科医疗机构由800元调整为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由1000元调整为12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按上述同类别医疗机构年度内起付标准的50%计算,累计起付标准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为限额。外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仍按原省厅相关政策执行。

 

(二)住院基金支付比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付比例由80%调至90%。

 

(三)因外出务工、长期在外地居住、转省外医疗机构治疗等特殊情形在异地就医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报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备案后,按省厅相关政策报销。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调整

 

2018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由1000元调整为1600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困人员以及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为8000元。(2019年度在全市新的起付线标准未公布之前,仍执行2018年标准。)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湘潭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8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湘潭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7-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