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

马人社秘〔2019〕57号


各县区、开发园区人社局(人社工作部门),各参保单位:

 

近期部分单位女职工因退休前岗位不明确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并引发了一定的社会矛盾,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为规范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女职工(以下简称参保女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根据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2008]45号)、省人社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4号)和《关于中央驻皖企业女性领导人员申领基本养老金年龄间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3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参保女职工退休审批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退休前岗位和退休年龄

 

女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其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2年以上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在皖参保中央企业女性领导人员(董事会、党委和经理层中的女性成员及其他相当职务人员),本人自愿且经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中央主管单位同意,退休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二、岗位的设置和审查

 

参保女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的设置、划分及其变更,由用人单位结合岗位的性质,职工的学历、职称职务等情况科学设置,自主决定,并以单位文件形式予以明确岗位的确立或变动,用人单位应在个人档案及劳动合同中载明。 岗位目录和岗位变更情况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查。

 

三、岗位设置的相关要求

 

参保女职工岗位的设置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科学设置,规范操作,确保参保女职工退休工作平稳运行。


来源: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9-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