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8年)

新人社发〔2018〕5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新疆油田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吐哈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8〕1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12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规定,决定对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新政发〔2018〕19号文件规定的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对本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

 

二、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按照第1至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三、2018年1月1日起,全区(含南疆四地州)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附表1)执行。2019年1月1日起,南疆四地州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新调整的标准(附表2)执行。

 

四、各统筹地区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补发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附表:

1.2018年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

2.2019年南疆四地州失业保险金标准.doc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1月14日



相关文章:

  1. 新疆自治区 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21年) [2021-08-18]
  2. 新疆自治区 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5年) [2015-08-18]
  3. 新疆自治区 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3年) [2013-06-13]
  4. 新疆自治区 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2年) [2012-07-05]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8-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