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最新最低工资标准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23年10月1日起,全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地区类别。

 

隆阳区、腾冲市划分为二类地区

 

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40元(原标准175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原标准17元)

 

龙陵县、昌宁县、施甸县划分为三类地区

 

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90元(原标准160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原标准16元)

 

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计算口径

 

计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福利待遇和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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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云南省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3年10月起施行) [2023-10-10]

来源: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