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关于进一步做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内就服工办发〔2019〕2号)精神,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各类补贴性培训信息实名制管理制度,推动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开展,现就做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实名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补贴性培训信息实名制管理工作,坚持补贴性培训信息“凡补必进,不进不补”的原则,实现承担补贴性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全覆盖,参加补贴性培训的人员全实名,政策性补贴资金全记录,做到补贴培训过程可追溯,补贴性培训质量可监控。

 

二、工作措施

 

(一)及时录入及时申请及时审批,实现培训全过程实时监管

 

各类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利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全部依托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进行实名制管理,各地要加强培训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开班申请、开班审批、培训监管、结业申请、结业审批、补贴申请、补贴审批等制度。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前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审批部门对提交的开班申请、结业申请、补贴申请,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及时审批。培训中可通过远程视频监控、不定期现场督察(暗访)或学员电话调查等方式进行培训质量监管,培训后跟踪学员的就业情况,了解和评价职业技能培训的效果。

 

(二)精准识别各类群体,做好补贴性培训审核工作

 

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通过逐步关联相关系统信息数据实现与培训实名制信息进行比对,初步核验各类享受补贴性培训的人员类别,各地要在系统比对核验的基础上通过部门协查、内部核查等措施进一步核实参训人员类别,确保培训及补贴发放符合政策规定。

 

各类人员重点审核条件如下:

 

1. 就业重点群体

 

(1)下岗失业人员

 

审核条件:未就业,有求职愿望并办理了求职登记的人员。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去产能失业人员等,分别与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工商信息系统、社保系统、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等比对核实其未就业状态。

 

(2)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

 

审核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需进行农牧区劳动力资源和培训愿望等信息登记;已进行转移就业登记但已失业的农牧民工,在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前,需到原登记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返乡登记;在城镇常住满6个月以上的农村牧区劳动者,需在居住地进行失业登记。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审核条件:提供初高中毕业证书或承诺书,确定其人员身份,分别与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工商信息系统、社保系统、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等比对核实其未就业状态。对“两后生”中的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和农村学员通过线下协查方式核实其身份。

 

(4)退役军人

 

审核条件:通过部门协查核实的方式确定其身份,分别与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工商信息系统、社保系统、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等比对核实其未就业状态。

 

(5)残疾人

 

审核条件:通过部门协查核实的方式确定其身份,分别与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工商信息系统、社保系统、劳动用工备案系统比对核实其未就业状态。

 

2.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

 

审核条件:以扶贫部门信息数据为准,通过协查核查确定其身份。

 

3. 企业职工培训

 

企业: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区外注册公司在我区成立的子公司,不包括分公司、办事处、服务点等非独立法人企业。

 

企业职工:一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参加培训的人员;二是符合规定的劳务派遣人员,且在协定的派遣期限截止前参加用工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

 

申请主体:企业职工培训由用工企业或企业委托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组织开展,以用工企业或企业委托的培训机构为主体申报。受委托的培训机构原则上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于企业与培训机构均在自治区内但不在同一盟市的,由企业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申请。

 

组织实施:人社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职工培训组织实施,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开班申请、培训监管、考核评价等相关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指政府职能部门中负责具体某一行业行政管理的部门,如:应急管理、能源、住建、交通、农牧、邮政等行业主管局,以及国资委、工信、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负责某一特定群体(企业或人群)的综合管理部门。

 

职工身份审核要件:企业或培训机构申请时应提供企业参加培训的职工花名册及相关信息真实有效承诺书。培训机构组织企业职工开展培训的,同时提供企业委托协议。

 

实施程序:

 

基本信息注册。企业或培训机构通过口头、电话等便捷方式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申请“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登录账号,填写企业或培训机构基本信息;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通过企业或培训机构基本信息。(本程序适用于首次使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职业培训机构等,此前已注册登记的单位应按要求补充完善基本信息,下同)。

 

开班申请。企业或培训机构登录“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开班申请”模块,填报“培训类别”、“人员类别”等相关信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开班申请。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与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中单位就业登记信息对参训人员身份进行校验(未进行就业登记的要做就业登记),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意见,不同意开班的须说明理由。

 

(1)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工代训和岗前培训职工

 

审核条件:

 

① 社保系统比对确定其是否为参保企业;

 

②与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信息关联确定其是否符合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条件。

 

(2)企业新录用就业重点群体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包括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新生代农民工、两后生、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

 

审核条件:

 

① 企业新录用重点群体的培训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组织实施。

 

②就业重点群体与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信息关联核实。新生代农民工是指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生的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其他查验审核条件与就业重点群体审核条件相同。

 

(3)企业新录用非就业重点群体职工

 

审核条件:对企业新录用非就业重点群体的培训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组织实施。

 

(4)困难企业职工

 

审核条件:困难企业为本地区认定的困难企业,由认定地区协查。

 

(5)高危行业企业职工参加特种作业和安全技能培训(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应急字〔2020〕13号)落实)

 

审核条件:属于高危行业企业的,应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许可证书。

 

(6)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职工

 

审核条件:提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花名册,审核按照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5号)规定执行。

 

(7)贫困劳动力以工代训职工

 

审核条件:贫困劳动力以扶贫部门数据为准,通过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比对或协查确认其身份;以工代训方式不作条件限制。

 

(8)转岗职工培训

 

转岗职业工种(岗位)由企业结合实际自主确定。原则要求拟培训的职业工种与原从事的职业工种(岗位)不隶属于同一个职业工种。职业工种分类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设置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国家颁布的新职业(工种)确定。

 

审核条件:提供转岗证明及转岗职工培训花名册。

 

(9)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审核条件:一是《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技能人员类职业(工种);二是可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及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所有职业(工种)。对于有国家职业标准,但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内,且尚未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如申请开展提升至中级工、高级工的培训,经企业申请(提交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经所在旗县人社部门审核同意,盟市人社部门备案,也可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结业考核命题应在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进行,考核合格后发给《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群体

 

(1)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审核条件:通过“学信网”查询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身份,与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工商信息系统、社保系统、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等进行比对核实其未就业状态。

 

(2)毕业两年内未就业且未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审核条件:通过“学信网”查询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的身份,与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工商信息系统、社保系统、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等比对核实其未就业状态。

 

(3)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审核条件:同时满足退休年龄以上、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三个条件,通过社保系统比对核实相关信息,确认其是否符合条件。

 

(4)服刑人员

 

审核条件:通过部门协查方式,确定其服刑人员身份。

 

(5)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审核条件:通过部门协查方式,确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份。

 

(三)明确统计口径,保障数据准确性

 

《全区职业技能培训综合情况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月度统计表》涵盖人社系统各部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各盟市人社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报表统计部门,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城镇就业技能培训统计报表涵盖的人员类别包括:除企业职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之外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所有群体。创业培训统计报表统计范围涵盖SIYB和网络创业培训项目,不包含创业实训和创业致富带头人项目,以上项目由各自主管部门分别统计,并做好审批工作。

 

城镇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统计报表中“实际培训人数”须与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中开班审批通过参加培训人数相一致,“培训合格人数”须与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中培训结业成绩合格的培训人数相一致。

 

三、相关要求

 

(一)明确审批权限。各盟市要根据职能职责明确就业重点群体、企业职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培训对象的审批权限,进一步明确分工、明晰责任,由当地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超级管理员分配权限,人社部门要统筹做好与行业部门对接,督促落实行业部门做好培训各项申请的审批工作,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实施。

 

(二)注重培训效果。各盟市在做好培训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要掌握就业技能培训后实现就业情况和创业培训后成功创业情况,注重培训效果导向,通过就业率和创业成功率等评估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绩效。

 

(三)加强核查比对。各盟市每月25日按照统计报表报送时间节点提取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相应数据,与纸质报表数据进行比对,确保报表数据与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数据相一致。强化协查核实工作,各地对参训人员类别及就业失业状态加强协查核查,未实现数据联网共享部分,各地要通过部门协查等方式对相关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确保培训对象符合补贴政策规定条件。

 

(四)强化系统应用。各地要加强劳动者基础信息维护,及时提供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确保信息录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系统信息数据管理,确保数据安全保密、及时准确、真实有效,不得擅自篡改和泄露信息内容和数据,不得将其用于商业用途,严禁旗县区管理人员将劳动者基础信息维护权限提供给培训机构。强化信息系统应用,在确保数据使用安全的前提下,盟市管理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盟市层级的工作人员数据导出权限。

 

(五)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各盟市要对所属旗县区就业部门工作人员、培训机构和企业系统操作人员进行系统应用培训,强化信息录入人员、审批人员和统计人员责任意识,确保相关人员熟悉政策规定,熟练使用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准确录入信息,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信息系统管理和应用工作。

 

(六)做好数据统计工作。从2020年7月1日起,凡是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应全部线上经办并录入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7月1日前未录入系统的培训数据,各地要分类精准管理,区分年度,区分人员类别、区分培训项目等,通过核准其报名参加培训至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期间的就业失业状态和享受补贴等情况,准确建立台账,在2020年三季度工作分析报告中分类、详细、准确说明2020年1月1日以来纸质报表与系统报表数据不一致的原因及未录入参训人员的数量、培训项目、人员类别、补贴发放等情况,精准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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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