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 关于做好2023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松山湖管委会,有关高校、市委党校、市技师学院、联合高级技工学校、松山湖材料实验室、广东华中科技大学工业技术研究院、广东省智能机器人研究院,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精神,《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以及《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等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含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申报

 

(一)申报专业、级别与受理部门

 

1. 属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审的职称(以下简称市评职称,附件1),申报人应向相应的职称申报点(附件2)提出申报,申报材料由职称申报点审核受理后转报评委会。评审工作通知文件由评委会组建部门另行发布,请申报人密切关注评委会组建部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

 

2. 属高校和单位自主评审的职称(以下简称自主评审职称),申报人应向高校和具有自主评审权的单位提出申报。评审工作通知文件由单位另行发布并抄送我局备案。

 

3. 对超出我市评委会评审范围的职称(以下简称送省评审职称),申报人应经我局同意后向省有关评委会提出申报。评审工作通知文件可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https://ggfw.hrss.gd.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的“评审通知”栏目或评委会官方网站查阅。

 

(二)申报时间

 

2023年度全省各级职称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原则上为2024年1月至3月。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经备案的时间安排推进。

 

为保障申报工作的顺畅,我市向市评职称和送省评审职称申报人开通预申报渠道,申报时间从2023年12月1日开始。

 

(三)申报条件

 

1. 职称评审的个人申报条件:

 

(1)在我市的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按规定在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报单位原则上与申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一致。

 

(3)符合省2016年以来出台的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学历资历条件、业绩成果数量和学术成果数量要求。

 

(4)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评委会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5)申报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提供2023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可根据实际自主确定年度要求。

 

2. 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的个人申报条件:

 

(1)在我市的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按规定在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报单位原则上与申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一致。

 

(3)符合粤人社规〔2020〕33号文的《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要求。

 

(四)申报途径与材料

 

个人申报分为线上申报和线下提交纸质材料两个环节。

 

1. 申报系统 :

 

(1)东莞市“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系统(适用于申报市评职称人员和申报送省评审职称预申请人员,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教师、体育教练员、高级会计师和乡村工匠除外)

网址:https://dghrss.dg.gov.cn/jsrc/login2.jsp

 

(2)“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适用于党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职教师、技工院校教师、体育教练员)

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

 

2. 申报人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并按规定程序(附件3、附件4)报送材料。其中,事业单位和公有企业经济企业申报人的申报材料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本人或单位报送;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申报人的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核盖章后由本人报送;自由职业者,申报材料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后由本人报送。

 

属劳务派遣的,可通过工作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申报。通过劳务派遣机构申报的人员,需由工作单位出具工作证明和业绩成果证明,申报材料须经工作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双方公示,再由劳务派遣机构审核盖章后报送。

 

3.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提交的业绩成果材料、学术水平材料和证书证明材料应与申报表填报的内容逐一对应。如不对应,将影响评委会评审结果。

 

4. 对申报市评职称的(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教师、体育教练员和乡村工匠除外)申报人应通过东莞市“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系统申报,经线上审核通过后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职称评审的所有申报表格以及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中的《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

 

党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职教师、技工院校教师和体育教练员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申报,线上填报内容应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5. 对申报送省评审职称的,申报人应通过东莞市“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系统提出预申请,如未通过则需在该系统预约取号后再按预约时间到我局审核。

 

6. 粤人社规〔2020〕33号文没有对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提交业绩成果材料的类型、数量作硬性要求,各职称评委会应根据开展评审认定需求和行业实际在评审工作通知文件中确定业绩成果材料推荐目录供申报人对照参考。

 

(五)有关政策

 

1. 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2. 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3. 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通过后续学历教育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一档次学历的,其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从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累加计算。

 

4. 对在我市工作和引进到我市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的港澳台和外籍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或参照粤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其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

 

5. 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对于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粤人社规〔2020〕33号文出台前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对于粤人社规〔2020〕33号文出台后通过职称评委会评审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对于全面实行评聘结合的教育领域各系列职称,其资历年限计算按照相应标准条件规定执行。

 

6. 对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7日粤人社规〔2020〕33号文研究制定期间,已通过评审、认定方式取得员级职称的全日制大学专科(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毕业)学历人员,或取得助理级职称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仍可按照粤人社规〔2020〕33号文件有关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的渠道参加认定。

 

7. 专业技术人才转换工作岗位后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申报评审现岗位同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8. 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符合相关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应使用不同业绩成果申报不同专业职称。

 

9.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经职称评委会办公室确认后,方可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二、审核与受理

 

(一)单位审核

 

1. 单位审核分为线上审核和纸质材料审核两个环节。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 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将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

 

3.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评审申报表七)》和《(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行业主管部门和职称申报点复核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职称申报点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核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

 

各职称申报点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学懂弄通政策,对照职称政策和相应的资格条件,逐条审核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要做好服务,向申报人提供政策解答、材料填报辅导指引和材料审核受理工作。

 

我局将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评委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申报点受理的材料进行严格把关,落实评委会办公室的职责。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不符合申报条件;

 

2. 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 不符合填写规范;

 

4. 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 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 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三、收费

 

评审收费(乡村工匠除外)按《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规定收取:初级职称评审费280元/人,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费280元/人,中级职称评审费450元/人,高级职称评审费580元/人,高级职称答辩费140元/人。不论评委会评审(含初次职称考核认定)通过与否,所缴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四、评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经过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审核、职称申报点审核和评委会办公室审核等程序后,进入评委会专家评议和认定环节。评委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方为评审通过。

 

(一)评审时间

 

各评委会原则上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专家评审。

 

(二)评审标准

 

评委会专家对申报职称评审的按照我省2016年以来出台的各系列职称改革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条件(有关文件可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的“资格条件”栏目查阅)进行评审,对申报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的按照粤人社规〔2020〕33号文的《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文件查询链接http://dghrss.dg.gov.cn/bsfw/bsck/gryw/zcsb/content/post_3952330.html)进行评审。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

 

(三)答辩

 

对市评职称继续实行答辩制度,由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申报人数自主确定全员答辩或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答辩人员名单。对申报材料准备不充分或有其他应参加答辩情况的人员,评委会办公室应要求其参加答辩;未被抽中的专业技术人才亦可主动提出答辩申请,经评委会办公室同意后参加答辩。答辩内容主要围绕申报人的工作经历、业绩情况、学术成果以及本行业本专业应知应会知识展开。答辩时间约每人10分钟。评委会办公室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至少3天通知答辩人员。答辩人员应持有效身份证件按要求参加答辩,不参加答辩的视同评审不通过。

 

五、公布评审结果

 

评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公布评审结果。对评审不通过人员要发出《评审结果通知书》;对评审通过人员要做好评后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审核确认评审结果与发证

 

(一)评委会办公室应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对逾期报送的,将通报批评并约谈主要领导。其中,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报我局备案。

 

(二)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通过人员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评委会管理

 

根据《广东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3年1期的核准备案管理,至2023年12月底前未纳入各级人社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的,取消职称评审权限。

 

(二)加强评委专家管理

 

各评委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或增补评审专家,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报我局核准备案。新入库的评审专家需经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培训后,方可从事职称评审工作。

 

(三)优化评审服务

 

1. 有条件的评委会,可探索对职称评审证明材料试行告知承诺制,由个人作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经用人单位确认后替代证明。

 

2. 粤人社规〔2020〕33号文没有对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对口或相近”专业作出细化,各职称评委会应组织专家认真研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评审工作通知文件中确定专业目录或明确判断依据。

 

3. 评委会要根据评价标准,细化评价内容,制定《职称(评审)条件自查表》和《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条件自查表》供申报人自查。表格随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四)严肃评审纪律

 

各人社分局、行业主管部门、职称申报点和各单位要按照省职称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镇(街、园区)、本行业、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评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列出申报材料清单,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五)压实工作责任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各职称评委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规定。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六)加强监督管理

 

我局将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评委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及时报告核查结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在东莞辖区内的单位,其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原则上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我局负责监管服务。

 

省人社厅将联合省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开展职称评审专项巡查。各评委会办公室、各单位应组织开展职称评审质量自查工作。

 

(七)全面实施专业技术人才“入县下乡”职称激励政策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部署,健全完善引导专业技术人才向县域流动的职称政策倾斜政策体系。

 

我局将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新一轮职称制度改革有关加快培育乡村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部署精神,抓好基础教育、卫生、农业等重点领域基层职称倾斜政策落实落地。下来,将加快镇街以下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试点,研究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单独制定试点专业的基层职称评审条件,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要求,重点考察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工作业绩、任务完成情况、群众认可度等。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引导人才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9〕35号)精神,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中级、高级职称时,任职年限可在现行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基础上放宽1年。对于参加省内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人才“组团式”帮扶,在县域对口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服务或工作1年以上的,在晋升高级职称时予以优先推荐、优先评审。

 

(八)进一步完善开放的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体系

 

进一步畅通大湾区内地港澳专业人才职称申报渠道。在我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各系列、各专业职称。申报评审职称时,实行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与省内专业技术人才一致。

 

探索建立港澳地区专业人才获取广东职称机制,认真组织实施粤港澳大湾区港澳工程专业人才职称评价试点。根据《关于开展粤港澳大湾区港澳工程专业人才职称评价试点的工作方案》(粤人社发〔2023〕26号),符合条件的港澳专业人才可通过特定办法、特定标准、特定渠道申报评审工程技术职称,试点专业为工程系列建筑(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岩土、公路、电机、测控仪器等5个专业,评审工作由省科学技术协会负责。

 

(九)认真组织实施“乡村工匠”和“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两项重点评审工作

 

我局将与农业农村部门结合“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有关部署和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实际,认真总结“乡村工匠”职称评审工作经验,进一步拓宽专业领域,扩大人员范围,优化评价机制。认真部署实施2023年度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培育更多“土专家”、“田秀才”,加快我市乡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步伐。

 

省相关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5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评审工作单独组织实施或结合常规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推进。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我局审核后报送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

 

(十)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渠道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部署,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职称社会化评价功能,全力开发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资源,为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我市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申报评审的程序、标准、办法、证书等各方面,享有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平等的权益,履行同等义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属的法人单位所在地参加职称评审,由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派驻省内其他地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由法人单位委托并经派驻地市级人社部门同意后,可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健全职称申报兜底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市职称申报点体系,充分发挥职称申报点兜底服务功能,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十一)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职称评审关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评委会要按照本通知部署时间完成本行业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省人社厅将于2024年8月底前关闭各级人社部门当年职称电子证书发放权限。高校、科研院所等职称自主评审单位的评审时间安排原则上应与本通知部署保持一致,避免出现衔接问题。对于迟迟不开展职称评审、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造成不良影响的职称自主评审单位,人社部门将联合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收回职称评审权限。

 

(十二)严肃规范职称评审行为

 

根据上级部署,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工作环境,加大力度开展职称领域中介机构整治。在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组建单位不得指定、委托任何营利性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开展职称评审服务相关工作,不得收取粤价函〔2006〕629号文规定职称评审费以外的“服务费”“代办费”等其它费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人社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官网、官媒了解职称申报评审政策文件及通知信息,切勿轻信各类网站、广告等“代办”“包过”等虚假宣传。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是广东省职称证书的唯一省级管理平台,全省职称证书通过平台统一生成、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平台的个人账号应由专业技术人才本人注册、使用和保管,出现身份证号码、姓名等核心关键信息错漏或“人照不一”等情况的,原则上各级人社部门不予更改。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0日


附件下载:

  1. 1. 东莞市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doc
  2. 2. 东莞市职称申报点一览表.doc
  3. 3. 职称申报流程(普通) .doc
  4. 4. 职称申报流程(教师和体育教练).doc
  5. 5. 职称评审申报材料参考目录.doc
  6. 6. 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材料参考目录.doc
  7. 7. 关于2023年度职称评审具体工作的政策问答.doc


相关业务链接:

  1.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

来源: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