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参保人员的管理,规范就医行为和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支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违反医疗保险规定以及侵害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举报范围:

 

(一)向参保人员配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

 

(二)以药易药,以药易物,利用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IC卡”)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儿童药品、医疗器械等;

 

(三)为参保人员进行医疗和配药服务时搭车配药,或者强制推销、搭销自费药品;

 

(四)多记多收医药费用,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五)故意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六)擅自将分支或者协作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服务范围,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提供IC卡划卡服务;

 

(七)参保人员将本人IC卡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冒名住院;

 

(八)参保人员利用医疗保险有关医疗照顾政策,超量配药,转手倒卖,非法牟利;

 

(九)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侵害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受理举报工作。举报形式不限,举报人可采取来人、来信或者来电话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事实应当清楚,并提倡实名举报。举报来信地址:湖北路4号,市医保中心医疗服务科,邮政编码243000。举报联系电话:0555-2405920。

 

第五条 市医保中心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举报事实进行核查,并为举报人员和单位(以下简称“举报人”)保密。凡举报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市医保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同时,按《马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办法》有关条款对违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六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根据查实违规费用的10%确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元。但对举报及时、涉及违规费用数额50000元以上的举报人,可再酌情予以奖励。

 

第七条 市医保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登记、检查、处理和奖励基金审批、发放、领取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到市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市财政每年初预拨专项资金,年末按实结算。

 

(二)市医保中心应当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对举报奖励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当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马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3-06-30